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强化,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日益受到关注。某主播将自己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不料却遭到侵权,面对多方利益关系,某商事调解组织及时介入化解。
版权作品遭遇侵权
调解力量迅速响应
某主播在其特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曾在自己某平台账号发布了版权作品。L先生通过独占授权,成为该作品的法律权利人。L先生偶然发现,B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中,使用了该版权作品的图片进行产品销售,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B公司、电商平台经营者K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收到该案件后,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将此案件先行委托给某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多方诉求难以统一
调解进程陷入僵局
调解员在接到案件后,详细查阅了相关证据,主动联系各方当事人,听取他们的陈述和意见,因当事人分处两地,为了便利当事人,采取线上调解方式。K公司称其作为提供电商服务的平台,已在著作权人提出诉求后,核查下架了该商品链接,根据“避风港原则”,现平台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经调解员解释相关规定,L先生同意不再追究K公司的责任。
L先生认为,B公司在网店产品页面使用涉案作品图片,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获得了某主播或品牌的授权,从而提升产品销量、获取流量。这种行为已构成对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B公司则辩称,其并非故意使用该图片。目前电商平台的上架模式多为“一键粘贴原厂链接”,其仅作为代发商家。此外,涉案产品销量为零,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条分缕析明释法理
权衡利弊巧化纠纷
调解员凭借丰富的经验,结合案件情况,向各方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无论B公司在电商平台的操作模式如何,其行为都能够使得公众随时获得著作权作品,侵犯了L先生依法享有的著作权。B公司认为L先生要求的赔偿金额与自身从侵权产品中获得的利润相差悬殊,难以接受。调解员指出,B公司经营者法律意识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但其店铺销量为零,没有因此获得巨大利益,L先生在本案所付出的维权成本相对较低,建议双方各退一步。在调解员法理交融的说理下,双方之间的诉求差距不断缩小,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