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

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却因种种原因

孩子实际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这种情况下抚养费该如何主张?

案情回顾

程某与黎某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子女,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程某生活、儿子随黎某生活。后因子女教育问题,双方约定两个子女保留郑州学籍,实际上均随母亲程某在郑州生活,黎某未支付过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程某诉至法院,要求黎某支付两个子女随其在郑州生活期间的抚养费及补课费等教育开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本案中,程某与黎某在协议离婚时虽对子女抚养进行协商,并约定儿子随父亲黎某生活,但两个子女实际均随程某生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子女抚养费进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黎某应承担两个子女随程某在郑州生活期间的抚养费。对于抚养费标准,双方约定两个子女在郑州市区生活、上学,对子女所需费用应有一定心理预期,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黎某的收入情况,考虑子女实际需要,抚养费按照郑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标准计算。对于补课费等教育开支,两个子女现均处于义务制教育阶段,程某作为母亲不吝于对子女教育投资系为子女成长考虑,法院对此予以充分理解,但抚养费中已包含基本的教育费,超出基本开支之外的额外费用,父母双方应达成合意,如未经双方合意,需结合子女所处教育阶段、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父母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黎某给付原告程某两个子女随其在郑州生活期间的抚养费10万余元,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抚养费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离婚时虽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但“抚养权与实际抚养分离”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免除,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仍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二、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需要指出的是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校期间所需的学费、书本费及必要的教育项目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择校费等,通常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应由父母协商确定。

三、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抚养费的数额,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大因素进行考量。对于不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与子女居住地不一致,且子女居住地消费水平明显高于父母一方居住地消费水平的,应着重考虑子女需求,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计算子女抚养费。

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双方应自觉遵守约定,将“父母合作”的理念进行到底,放下彼此的成见,正确履行职责,要以孩子健康成长为首,努力为其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供 稿:汤阴法院刘 楠、崔 倩

审 核:张宗磊、乔 良

编 校:贾共鑫、李鑫源、姚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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