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董斯颍 汪状 程亚新 数字经济时代,客户信息是婚介公司生存的“命脉”,离职员工将会员资料带走是否违法?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情。

婚介公司员工离职带走客户资料辩称客户信息已公开非商业秘密

爱某婚介公司是当地一家从事“红娘”业务的婚姻咨询服务公司。在其长期经营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客户信息,包括会员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择偶条件等深度隐私内容。

为了保护客户隐私,爱某婚介公司与员工李某、张某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对业务过程中经手的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并提供了工作专用的手机及微信用于处理客户信息。

入职半年后,李某和张某前后以回老家发展为由离职,随后加入情某婚介公司,并将原公司客户资料私自带走,用于情某婚介公司经营活动,导致爱某婚介公司大量客户流失。

爱某婚介公司遂起诉情某婚介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及涉事员工李某、张某,主张其共同侵害爱某婚介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四被告赔偿其损失。

被告情某婚介公司辩称,爱某婚介公司主张的涉案客户信息已经在网络平台公开,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

法院判决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原告婚介公司获赔10万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爱某婚介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删除客户名单信息。

被告情某婚介公司向原告公司赔偿10万元,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员工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董斯颍认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息,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通常从该信息是否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这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

本案中,爱某婚介公司负责人在朋友圈中仅发布会员的出生年份、身高、学历或从事行业等部分基本信息,属于经营活动的推广行为,其并未发布会员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择偶条件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深度信息。

涉案会员信息是通过公开渠道无法轻易获得的个人隐私信息,符合商业秘密中的秘密性。

对于价值性,是指涉案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爱某婚介公司作为婚恋中介平台,拥有的会员越多,促成婚恋的成功率就越高,故会员信息在经营活动中能够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

保密性则是指权利人应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来防止信息泄露。

爱某婚介公司通过与入职员工约定保密义务,且为入职员工提供工作手机号、工作微信号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可以认定爱某婚介公司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符合构成商业秘密所需的保密性要件。

综上可认定,爱某婚介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公司明知涉案客户名单属于原告公司,仍然用于商业运营,导致原告客户流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李某和张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后投入到被告公司的运营中,而被告黄某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其三人利用原告商业秘密牟利具有共同故意,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客户信息的形成非一朝一夕,需要企业付出大量的时间、劳动和资金等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业秘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禁止各种形式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应深化知识产权意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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