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酿的米酒,没有度数。”这句话是不是觉得很耳熟?你看李某某,这二两米酒下肚……怎么就获刑了?

案例回顾

2024年8月,李某某在家饮用了二两自酿米酒,后驾驶摩托车出门。当其行驶至南康区唐江镇某路段时,看到交警赖某某正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误认为交警在查处酒驾,李某某借着酒劲言语挑衅赖某某。后李某某驾驶摩托车继续向前行驶一段距离,突然想通过驾驶摩托车撞人的方式发泄情绪,在驾驶摩托车掉头时,与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随后驾驶摩托车继续冲向交警赖某某等人,因赖某某等人及时躲闪,李某某未造成人员损伤,后李某某被控制。

待处理完交通事故后,赖某某带李某某准备找寻郭某某时,李某某从地上随手拿起一块长约1米的木板砸到赖某某右手,后李某某被控制。经鉴定,李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06.18mg/100ml,赖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李某某逞强耍横,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且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恶劣;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06.18mg/100ml,李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安全提醒

酒后自律,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应该牢记在我们每个人心中。醉酒也不能成为任意妄为的理由,酒后寻衅滋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因“贪杯”获“刑”,让自己追悔莫及。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一旦发现醉酒人员失常的情况,请保护好自己,保留好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处置!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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