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2025年广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亮出成绩单,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

来源 | 广西高院

作者 | 林东婷 陈雪娇

司法护“智” 有“典”厉害

看广西法院如何为知识产权“撑腰”


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广西法院织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4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2025年广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亮出成绩单:

2024年

广西法院共受理

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

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共6806

同比下降4.07%

审结5659

结案率83.15%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数据显示,2024年,广西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821件,其中,著作权纠纷3583件,占61.55%;商标权纠纷1388件,占23.84%。面对“大头”案件,广西法院在提升审判质效、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等方面频出“妙招”。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梁炳扬在发布会上介绍,全区各级法院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以“严”的主基调,依法从严惩治侵权假冒;深化“诉调对接”机制,‌推动涉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准确划分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行使知识产权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间的法律界限,在权利人、经营者、社会公众三者之间寻找最佳的利益平衡点。以案看效果,在审理涉安特固“ALTECO”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认定三倍赔偿66万元,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


当前,广西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正处于优势叠加、提质增效的机遇期,如何以司法之力助力广西之机遇?梁炳扬介绍,一方面,广西法院加强高新技术成果保护,针对专业技术性强的案件,建立“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司法鉴定”协同机制,完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创建各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品牌,加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通过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推动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同时依法妥善处理涉东盟知识产权纠纷,坚持把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全过程。另一方面,通过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强化审判管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案件快审机制,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

发布会上,10个“教科书式”典型案例引发关注。在涉“砂糖灯笼橘”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自繁自用”的范围,有效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推动产业链向高附加值环节延伸。

“虽然2024年广西法院植物新品种纠纷只有16件,但本案判决对警示市场主体规范繁殖行为,防止滥用‘农民自繁自用’之名实施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种业创新秩序具有示范指引作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表示。



PART.01

北京天某文化传媒公司诉南宁市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天某公司对案涉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区域内拥有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年6月6日,天某公司通过联合信任电子证据取证系统取证,发现新某公司未经得天某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使用的域名网站上提供案涉电影作品链接,侵害案涉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显示新某公司系案涉域名的主办单位,遂以新某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新某公司抗辩天某公司侵权行为取证时,其已不是案涉域名网站的实际使用主体,新某公司没有实施案涉侵权行为。案涉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商)西某公司出具书面证据证明,案涉域名注册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到期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案涉域名于2022年3月12日接入费到期后,因未续费于2022年4月12日过期删除,进入过期域名拍卖环节,2022年4月15日域名接入商取消接入案涉域名,同日域名所有人变更为孙某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于2022年6月6日将案涉域名网站视为空壳网站予以注销。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视频的取证时间系在新某公司停止使用案涉域名之后,且取证时案涉网站的类型与新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差较大。天某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取证时新某公司系案涉域名网站的实际运营主体且实施了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天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明确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中ICP备案信息证据的效力和认定标准。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的域名备案登记信息不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基于ICP域名备案管理的实际,现实中存在域名备案信息登记主体与实际经营使用主体不一致的情形,需要查明域名的具体使用情况,避免简单“一刀切”归责。该案体现了司法对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予司法保护的审慎态度,给类案处理提供裁判指引。

PART.02

东莞市家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诉广州吉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家某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家某宜”文字及图文组合商标的使用权。家某公司认为吉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装潢与家某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产品装潢构成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请求吉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吉某公司辩称被诉包装装潢上使用的案涉图文商标、描述性文字等应当予以剔除,不属于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包装、装潢设计者或者使用者有权选择是否将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之一。当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包装装潢的构成要素时,该注册商标在与其他装潢设计要素进行独特的排列组合后组成的整体形象具有可识别性的,仍然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当设计者在包装、装潢中将产品名称、特性、功能等描述性词汇的文字空间和摆放位置设计为具有美感的结构元素,植入文字即能发挥美化作用。家某公司在使用过程中虽然对案涉包装、装潢的描述性文字进行细微调整,但个别文字的变化并不影响整体形象和框架的视觉效果,可认定权利人对案涉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具有同一性、持续性,并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与权利人之间建立了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吉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吉某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家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包装装潢的整体性保护原则,明确包装装潢的显著性判断应基于商标与其他设计要素的独特组合形成的整体形象,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综合权益的保护力度,扩展了美感设计的保护维度,将装潢保护的重点从文字语义转向视觉表达创新,契合商业活动中对包装装潢设计的需求,实现了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对确定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具有指导意义。

PART.03

爱某(深圳)技术有限公司诉梁某文、苏某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爱某公司对“EL***R”字母及相关图形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梁某文、苏某云未经爱某公司许可,无证加工包括“EL***R”在内的多个品牌电子烟,数额巨大且已经相关刑事案件判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以罚金。爱某公司认为,梁某文、苏某云加工生产、销售的假冒电子烟产品影响人身健康和社会安全,且梁某文在判处缓刑期间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请求法院判令其二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梁某文、苏某云构成侵权,具有侵权故意且在四个月时间内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及“情节严重”情形。爱某公司明确主张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侵权所获利润”来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并在二审期间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及单位利润,本案具备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条件,爱某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合法有据。一审判决以爱某公司未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为由不予支持爱某公司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欠妥,二审判决综合考虑梁某文、苏某云的主观恶意程度、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规模范围,案涉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及其二人已因同一侵权行为被刑事案件处以罚金等事实,最终以基数1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判决梁某文、苏某云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依请求原则”“恶意”“情节严重”的适用要件,并根据相关刑事案件的销售清单、被告人讯问笔录等证据,结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考量侵权行为规模、性质及被诉侵权商品性质与销售特点等相关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倍数,与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情节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为类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

PART.04

广西江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饶某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砂糖**橘”是广西某科学院培育的柑橘新品种,于2021年12月30日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江某公司经受让获得“砂糖**橘”植物新品种权。江某公司经公证取证,发现饶某全在抖音APP上对外宣传、售卖“砂糖**橘”果苗的行为对案涉植物新品种构成侵权,起诉请求饶某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饶某全辩称其属于自产自用,不构成侵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被诉侵权苗木与江某公司案涉植物新品种构成近似或相同品种。根据江某公司提交的取证公证书记载,饶某全与江某公司代理人签订订购合同书销售被诉侵权苗木的行为已明显超出自繁自用的范围,饶某全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案涉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案涉植物新品种权,判决饶某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农民自繁自用是植物新品种案件中特有的一种不侵权抗辩事由,目的在于平衡品种权人的利益和少量农民种植者的利益。本案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目的、是否营利等因素,严格限定农民自繁自用的适用范围,认定对外销售侵权苗木并签订订购合同书的行为已超过自繁自用的范围,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对警示市场主体规范繁殖行为,防止滥用“农民自繁自用”之名实施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种业创新秩序具有示范指引作用。

PART.05

广西盖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西柳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柳某公司与盖某公司签订《“**凭证”预约线上排队服务合同》,盖某公司向柳某公司有偿提供“**凭证”预约线上排队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订合同。盖某公司主张柳某公司向其索要技术信息内容并要求其开通案涉系统的后台,柳某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按照案涉系统所有角色的菜单、角色功能、参数、流程、数据、算法等自行开发“柳某车辆智能排队系统”小程序,侵犯其商业秘密,起诉请求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商业秘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性、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特征,当事人需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盖某公司主张的秘点技术信息提供的对象仅限于柳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且能使客户更快熟悉相应程序的使用,更快实现合同目的,但盖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向柳某公司技术人员提供上述技术信息时进行了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标记、保密等措施,也无证据证实其在此之后要求柳某公司清除、销毁上述技术信息及其载体。且盖某公司已对案涉相关程序的技术方案及特征申请专利,基于专利系以公开换保护,案涉相应信息已对外公开,盖某公司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因而判决驳回盖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和专利都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创新成果,均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但是两者具有互斥性,一旦技术方案通过公开获得专利权保护,则该技术方案不能再通过商业秘密获保护。本案结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要件,着重对权利人主张的技术方案秘点进行分析,指出专利行政授权事实对商业秘密认定的影响,明确专利或商业秘密对技术方案的单一保护路径,警示市场经营主体在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间审慎选择,避免“双重保护”落空。

PART.06

北京飞某软件有限公司诉广西友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情与裁判:飞某公司经授权享有《某某志5》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在授权期限内著作权财产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以及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2023年,飞某公司发现友某公司主办的网站为用户提供游戏的下载服务,用户点击下载,可获取《某某志5》游戏。飞某公司经公证取证后起诉,请求友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友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案涉游戏的下载链接,点击该链接可以下载一个含友某公司网站域名的文件,用户通过该文件中含有的迅雷下载链接可以下载案涉游戏。友某公司在未获得案涉游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前述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游戏,侵害了飞某公司对案涉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友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明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游戏领域的侵权行为判定边界,明确侵权人通过“文件跳转下载”模式向用户提供游戏,虽未直接存储游戏本体,但实质上以技术手段架设了传播路径,构成对权利人控制作品“网络可得性”这一核心权益的侵害,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控制范围。该案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网络传播技术应用划定了合规红线。

PART.07

詹某与王某、桂林蓝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桂林致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等系列案

案情与裁判:詹某是案涉名称为“多层衣架”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认为蓝某公司、王某、致某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在多个电商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提起系列维权诉讼,请求各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法院在审理该系列案的过程中,及时发现案件所涉企业均与桂林荔浦市本地特色园区产业相关,为平等保护权利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高效解纷,法院积极联合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与当地行业协会共同主持调解,统筹分析案件整体情况,综合考虑权利人的诉讼目的、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获利、日常销售量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促使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以出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书方式有效化解该批系列案件纠纷20余起。

【典型意义】该批案件是法院利用当地行业协会对其成员企业的内部管理优势,有效依托多元联调平台及“法官+行业调查官+调解员”知产协同解纷机制,多部门联合,协同发力,有效促使了系列纠纷的圆满化解,凸显了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性,以及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在特色领域多元纠纷机制中的独特优势,同时为案件审理中如何巧妙运用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借鉴范本。

PART.08

广西趣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童某、秦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童某为趣某公司签约的吉他艺人,秦某为趣某公司股东。趣某公司用童某个人身份信息在“哔某”网络平台上注册视频账号用于发布趣某公司的各类吉他教学视频进行宣传,并为趣某公司在淘宝网络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引流。童某于2021年离职后一直实际控制、使用该视频账号,并在离职后将趣某公司发布在该视频账号上的视频页面附加的趣某公司二维码更改为自己开设的淘宝店铺二维码及小程序二维码。趣某公司认为童某、秦某擅自更改其引流二维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请求其二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童某在离职后修改案涉视频账号上网店的引流二维码,将趣某公司的潜在消费群体引流至其个人平台,擅自攫取趣某公司原账号经营产生的流量效益和经营收益,构成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上述行为在离职后发生,主观上有搭趣某公司“便车”的意图,客观上导致网络用户对该账号经营主体及服务来源发生混淆认知,损害了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网络行业经营中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原则,判决童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趣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虚拟账号的权属边界,以及以员工身份注册但实际承载公司经营功能的账号运营成果及流量收益的权益归属,员工离职后擅改引流路径构成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侵害。生效裁判确认“账号迁移应作显著标识”的网络行业规范,提示员工离职后的行为义务与风险,为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权益保护和员工择业自由划定合理边界,提供行为规范与指引。

PART.09

广西樽某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与裁判:樽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登记成立。2022年11月3日,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樽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冠某方®”北京二锅头酒商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后,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查扣“冠某方®”北京二锅头酒物品。该局于2023年3月23日对樽某公司作出没收案涉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应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樽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案证据已足以证明樽某公司销售案涉“冠某方®”北京二锅头酒的行为侵犯了北京红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樽某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上述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也未说明该侵权商品的上游提供者,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行政审判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途径,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事关法治政府建设。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履行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行政司法审查职能,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监督行政机关是否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等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通过裁判依法认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据,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依法净化市场,优化营商环境行为的支持和监督,有助于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案对警示不法经营者,保障正常执法秩序,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有司法指引作用。

PART.10

涉“长*”“美*”等品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

案情与裁判:2018年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平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长*、美*、壳*等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喷码机在从他人购买的无标空油桶上,使用印刷模板印制相应品牌字样、商标、各类型号信息在桶面、桶盖后出售,或将印制有相应品牌字样、商标、各类型号信息的贴纸搭配空油桶成套出售给他人,获款人民币490余万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平未经权利人允许,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胡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并扣押作案工具及原材料,没收胡某平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15万元。本案被告人系“10.29”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链条案件中的假冒润滑油桶的源头之一,法院办理的同链条其他六案被告人实施了假冒润滑油桶、标识制造及销售,灌装散油冒充品牌润滑油销售的行为,已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本案同时下判并定罪处罚。以上七案案涉金额共计二千六百四十四万余元,各案被告人被处以三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退赃、是否已赔偿等因素,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长*”“美*”等品牌润滑油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列案之一,法院融合刑事、民事审理思路,理顺知识产权权属认定、侵权行为性质判断与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关系。通过系列案件统一处理,依法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利益链条,遏制了制假售假产业链的源头,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和震慑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导向。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高院

作者:林东婷 陈雪娇

图片:林 艺


(本内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知产力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图片 | 林艺 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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