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药监局印发《2025年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清源”行动结合日常监管、风险会商工作,聚焦药品经营各类主体易发的风险和问题,以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照、制售假药劣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按照规定渠道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压实各相关方主体责任,强化审批、检查、稽查全流程监管,完善机制、方式、能力全要素保障,消除一批风险隐患,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移送一批犯罪线索,全力保障药品高水平安全,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方案》,此次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将一直持续至2025年11月底,不设立具体阶段。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同步强化审批监管,同步排查风险隐患,同步查处违法行为,同步落实保障措施。
《方案》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整治重点进行了明确。
在药品批发企业方面,将重点关注经营地址和仓库分离、异地设库、与零售连锁总部共用仓库等情形,是否存在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购销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篡改企业计算机系统数据,未按规定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或者提供的药品追溯码信息无法校验,购销疫苗、中药配方颗粒等禁止经营的药品,现金交易第二类精神药品等情形。
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方面,将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处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和按规定予以记录,篡改企业计算机系统数据,未按规定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或者提供的药品追溯码信息无法校验等情形。
在药品零售企业方面,将重点关注是否通过网络渠道非法购进销售药品,仅开展线上销售、从门店以外地址发货,购进销售医保回流药品,购进销售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连锁门店违反规定从连锁总部外的任何渠道获取药品。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凭处方向未成年人销售普瑞巴林等具有滥用风险的处方药、不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先销售后补方以及违规赠送处方药、超范围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等情形。
在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方面,将重点关注是否对入驻商家资质及更新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是否存在无相关资质或者资质证照过期、造假的商家。督促平台重点加强对入驻商家以任何形式违规展示处方药信息、未履行风险警示及告知义务、未按要求审核处方、发货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未按要求配送药品等行为的监督,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网络平台药品信息发布,重点关注非药品冒充药品、网红神药、祖传秘方等信息,对存在误导倾向的药品不良信息开展集中清理。
《方案》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行动方案、强力推进落实,确保此次行动落地见效;要密切协调配合,健全跨层级监管协作机制,深化跨部门协作,发挥“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工作机制作用;要注重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形式,加大面向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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