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法学C刊换主编后,第一期因一篇论文就出了大新闻。
作者自己还不忘添一把火,写了个作者回应。
批评的人普遍不怎么关心这个文章的具体论证是否成立,因为大家有一种很大的默契:这事儿最好不谈。“有些事不上称没四两重,上称了一千斤也打不住”,谈清楚了,就是把这一千斤称出来了,那是追究还是不追究呢?
由此我们还可以思考下潜规则问题。
不谈清楚、模糊处理,这种默契也是种潜规则。潜规则不一定坏,好或者坏,取决于被潜规则替代的明规则的好坏。
进一步地,法律是一套明规则,法律本身不一定好,也不一定坏,好或者坏,取决于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以及当下的社会环境和规则的匹配度。
德国法学界有个说法,叫“方法论的盲目飞行”,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法学学者只关心法律技术层面,不去思考价值、不从道德层面反思法律,那这种法学研究就是盲目的,法学上正确,不一定实质上正确。
当然关于正确与否,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想借此谈的仅仅是,法律不一定是正确的,有时假装不知道法律的真实意思是什么,大家都装糊涂,这也不一定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