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为乾崑智驾ADS4的宣传片在网络上引起争议。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该宣传片多次展示车主的双手离开方向盘,但车辆平稳运行、甚至能避开障碍物等画面。虽然宣传片头出现了相关免责声明,仍让部分网友质疑该宣传片涉嫌虚假宣传。4月23日15时许,该则宣传片相关微博疑似删除或隐藏,现已无法看到。
4月24日,两位律师分别向红星资本局分析称,虽然片头有相关的免责声明,不过宣传片的整体内容与提示明显矛盾,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该宣传片仍可能因“整体内容引人误解”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宣传资料下方有小字
“法律法规放开后会第一时间同步上市”
此前的ADS4宣传片中,车主的双手离开方向盘,在车内和其他朋友一起唱歌、化妆、看文件或是拨打视频电话。在此过程中,车辆还能绕开地上的障碍物,在大雨中穿梭。
▲截图自华为ADS4宣传片
4月24日,红星资本局探访2025上海国际车展华为乾崑展台,该展台的工作人员告诉红星资本局,华为ADS4支持L3级别,不过,该级别的自动驾驶在法律法规上还未完全放开,仅发放了试点牌照,可在部分区域测试、运营。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L3级别为有条件自动驾驶。
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今年3月曾表示,将加快自动驾驶产业化发展,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完善标准体系,有条件批准L3级自动驾驶车型生产准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保险等法律法规完善。
华为乾崑展台的工作人员还向红星资本局表示,等到国家法律法规放开了,华为ADS4会在第一时间同步上市,通过OTA更新。
红星资本局在展台看到,ADS4资料的下方,有小字强调称,“L3有条件自动驾驶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为前提,并不代表现已搭载HUAWEI ADS的乘用车具备高速L3功能。”
▲华为乾崑展台 红星资本局摄
正因L3级别的自动驾驶尚未完全放开,因此有网友认为,该宣传片可能会误导大众认为当前的自动驾驶技术能让车主解放双手,脱离方向盘去做别的事情。
能否规避广告法?
律师解读:免责声明无法完全规避
早在4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召开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强调,汽车生产企业不得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
那么,ADS4的宣传片是否算夸大和虚假宣传?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宣传片的片头,还有文字称“本视频仅为广告创意”“不代表车辆当前具有实际功能”“若实际道路使用,驾驶员仍需保持关注并予以接管”。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放告诉红星资本局,上述免责声明无法完全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中规定的责任,该宣传片仍可能因“整体内容引人误解”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韩放认为,根据《广告法》及司法判例,免责声明的效力需结合广告整体内容判断。《广告法》禁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结合工信部最近的规定,若广告通过具体场景、画面或语言暗示功能(如展示驾驶员双手脱离方向盘、进行化妆等行为),而实际产品功能无法达到该效果,即使有免责声明,也可能被认定为“整体内容引人误解”。宣传片中车主各种脱手操作的行为可能让消费者误以为车辆具备L3级别及其以上的自动驾驶能力。
另外,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宋文彬也向红星资本局表示,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我国在《广告法》等法律中对产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均有所规制,实践中对于虚假宣传认定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广告商投放的广告是否具有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信息的虚假宣传,或是否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并非直接对产品各类信息作虚假描述或是虚假允诺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宋文彬认为,如果广告宣传引人误解,如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同样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而对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实践中主要从其客观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即是否引人误解着手。“引人误解”是构成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最终标准或根本标准。也就是说,即使在有明确的免责声明的前提下,如果广告商投放的广告达到了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仍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宣传片中大量展示‘双手离开方向盘’功能。若该功能尚未实现(仅作为未来愿景),则可能直接构成《广告法》第28条‘虚构使用效果’的虚假广告认定。虽然在片头标注‘本视频仅为广告创意’‘不代表车辆当前具有实际功能’等说明,可能被视为对消费者的提示与免责声明,但若广告整体内容与提示明显矛盾,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宋文彬对红星资本局说。
韩放还向红星资本局表示,结合记者提供的信息,“因为华为ADS4尚未投入市场,加上宣传片已经从网络上撤除,还未发生损害后果,责任尚在民事和行政范畴,但值得所有智能汽车行业企业引以为戒,企业需在营销创意与合规性之间谨慎平衡,避免因激进宣传引发法律风险与舆论危机。”
红星新闻记者 杨佩雯 吴丹若
编辑 邓凌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