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军事安全、军事秘密的保护,优化了军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

《规定》调整并拓宽了军事法院管辖涉密的民事案件范围,明确要求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同时,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以及宣告军人失踪、死亡,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等地方法院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规定为军事法院专门管辖;明确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以强化军事管理,也更加符合有关涉军工作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规定》还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一方当事人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从选择管辖调整为专门管辖。同时,对于地方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规定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这既符合一直以来的实践做法,也有利于发挥军、地法院的优势,促进医患纠纷的就地化解。

《规定》对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军地会商指引等方面也作出详细要求。《规定》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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