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北京地铁辱骂事件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4月19日,南方都市报(南都)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获悉,经调查,该事件发生于4月17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赵某峰(男,61岁)因座位问题与邻座两位乘客产生纠纷,期间多次辱骂对方,后被其他乘客劝开。分局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网传视频截图

视频画面显示,赵某峰对着一名男子大声辱骂:“跟要饭似的一身灰,在这挤”,被辱骂男子回应称:“我怎么挤了,我这连靠背都没靠”;期间,另一名男子也对其质问:“你为什么骂人”。有网友指出,事发地点为北京地铁5号线。随后,相关视频在各大社交平台迅速扩散,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


北京公交警方发布通报

4月19日下午,分局发布通报称,近日有网民反映在地铁5号线发生一起乘客辱骂他人情况。经查,4月17日18时许,在地铁5号线从和平里北街站向张自忠路站行驶的列车上,赵某峰因座位问题与邻座两位乘客产生纠纷,期间多次辱骂对方,扰乱了乘车秩序,后被其他乘客劝开。目前,分局已依法对赵某峰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一)被辱骂的农民工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事赔偿中,需满足“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构成要件。与行政违法中“行为即违法”的认定标准不同,民事索赔更注重损害后果的举证。例如,被侵权人需提供因辱骂行为导致抑郁、社会评价降低等证据。

在本案中,被辱骂的农民工乘客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辱骂行为遭受了严重精神痛苦(如就医记录、心理评估报告等),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尽管行政机关已对赵某峰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不冲突,二者可以并行追究。



(二)地铁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是否构成失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36条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乘车秩序管理,及时制止不文明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运营单位对公共场所的安全与秩序负有管理义务。然而,对于“及时制止”的判断,需结合具体情境进行分析。若地铁工作人员在接到乘客投诉后未采取任何行动,或现场目睹冲突却放任其发展,可能构成履职瑕疵;但若冲突发生突然且迅速被乘客劝开,未超出合理处置时间,则不宜苛责工作人员。

根据现有信息,本次冲突由乘客自行劝开,警方通报中未提及工作人员的处置情况。在实践中,地铁高峰期人流量大,工作人员难以实时监控所有车厢,其管理责任应以“合理注意义务”为限。若后续调查证实存在明显的履职缺失,乘客可向运营单位投诉,但就本案而言,尚不构成法律层面的“失职”。



在法治社会中,每位公民既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也是人格尊严的捍卫者。法律对言论自由设定了明确的边界:任何以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实施的“语言暴力”,一旦突破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不扰乱公共秩序的底线,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既是对个体权利的刚性保护,也是对文明底线的有力守护。

职业平等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明确否定了以“衣着”“职业”等标签施加偏见的陋习。劳动者的职业尊严不仅需要个体的自我维护,更需要法律体系的全方位保障。而执法实践中从警告、罚款到行政拘留的递进式处罚机制,既体现了对行为情节的精准裁量,也通过差异化处理彰显了法治的温度与智慧,为公众划定了清晰的行为准则。



这些制度设计共同构建起公民权利保障网,推动形成尊重规则、敬畏法律的社会共识。唯有每个公民都自觉遵守法律,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履职,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文明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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