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煎饼店、李某某、王某某与某煎饼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前在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路口开设招牌为“南楼煎饼”的摊位制作煎饼果子,后陆续开设多家店面并将隆昌路路口店设为“南楼煎饼”总店。2010年以来,多家新闻媒体先后对李某某、王某某及其“南楼煎饼”品牌进行专题采访和报道。“南楼煎饼”自成立以来,参加了大量美食评选活动,并屡获荣誉。被告某煎饼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7日,在其注册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白云里开设招牌为“天津某煎饼有限公司 河西南楼 酒局儿”店铺,其中“河西南楼”四字居中并呈放大效果,该店亦制作出售煎饼果子小吃,该店位置距“南楼煎饼”总店步行不超过1千米。某煎饼有限公司还在美团平台开设外卖门店,店铺名称含“南楼煎饼”字样。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经原告多年经营和宣传,“南楼煎饼”作为商品名称已在天津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显著特征。被告与原告同属天津地区经营者,且经营范围有重合,在“南楼煎饼”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在经营中故意使用“南楼煎饼”,并将其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品名称知名度的意图,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获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南楼煎饼”作为本地知名餐饮品牌,人民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南楼煎饼”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原告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该案为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转自:天津高法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