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24
以案说法
近日,巴东法院金果坪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三起因“一对一”家教老师失联引发的预付课酬退费纠纷案,切实维护了家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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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籍男子邓某在江苏南京经营一家校外培训机构。当地家长秦某、孙某、高某基于信任,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个人账户全额支付约定课酬,委托邓某为孩子提供“一对一”家教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在授课一段时间后,邓某突然失联。家长多次联系无果,但不知邓某在南京的具体住址,遂向其户籍所在地巴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剩余未授课费用。
案件受理后,金果坪法庭考虑到原告人数较多,证据以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为主,且当事人往返南京巴东两地诉讼成本较高,决定以调解方式一次性化解纠纷。经多方努力,法庭成功联系到邓某,并向其阐明法律责任。邓某最终同意接受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就退费金额产生分歧。家长主张按实际未授课时长退费,邓某则认为合同解除时,赠送课时不应计入未服务课时。经法庭工作人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此次调解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高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效率。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在选择家教老师或培训机构时,务必仔细核实对方的资质和身份信息,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授课内容、课时安排、费用标准以及退费条件等事项,避免出现因口头约定产生纠纷而难以维权的情况。
法律链接
即将于2025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健身、美容、培训等领域的预付式消费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该解释特别规制了“卷款跑路”现象,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一旦经营者出现“卷款跑路”行为,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将此行为视作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来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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