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对建院以来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特点、裁判规则及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一则案例中,一主播因未经授权“直播讲书”被判侵权。法院认为,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带来著作权侵权风险,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内主播的监管,主播也应当强化法律意识。
职业主播数量达3880万人 涉网络直播侵权作品类型众多 音乐侵权突出
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通报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他介绍,据统计,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8.33亿,占网民整体的75.2%,职业主播数量达3880万人。自2018年9月9日建院以来至2025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1195件,收案量呈逐年增加趋势。
“近几年,网络直播侵害著作权现象呈多发态势。”赵长新介绍,某长视频平台仅针对6部影视剧监测取证到的直播侵权就高达4000余次。相比之下,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收案总量虽呈逐年增加趋势,但整体增幅不大,且在该院涉网著作权案件收案总量中占比较小,这与直播行业著作权纠纷多发现象并不相符。
据介绍,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带来著作权侵权风险,音乐、游戏直播、影视内容侵权频发,原创作者与网络主播、直播平台间的矛盾凸显,制约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作品类型众多,音乐侵权突出,此类案件所涉作品涵盖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影视剧、体育赛事等)、文字作品等常见类型,涉及音乐作品被侵权的案件占比较高,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播放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是主要的侵权方式;所涉直播场景广泛,多为复合侵权,主要包括娱乐直播、电商直播、知识付费直播(直播读书、直播授课)等场景,且多为“直播+回放”并存模式,权利人也往往针对直播及回放行为同时主张权利,多为复合型侵权案件;被诉主体集中,平台被诉居多,权利人往往选择起诉网络主播个人或网络直播平台,或者同时起诉,以平台作为被诉主体的案件整体占比约91.72%。
一主播因未经授权“直播讲书”被判侵权 为直播讲书、有声书等新兴业态划定红线
发布会上,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朱阁通报了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主播未经授权擅自“直播讲书”构成侵权。
据介绍,原告张某系某小说著作权人,被告甲公司系某直播平台的经营者,被告刘某系某直播平台网络主播。被告刘某未经授权,在某直播间播讲某小说,并在直播回放中供不特定的网友在选定的时间内播放直播内容。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刘某未经授权擅自播讲原告张某享有著作权的某小说,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应该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被告甲公司通过主播讲播内容获利,构成共同侵权。为此,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直播平台及直播账号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系公众可以通过直播平台同步观看刘某直播的实时节目,该项传播途径关键在于通过网络公开直播,因上述行为系在确定时间进行,公众无法自行选定观看的时间和地点,故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不属于现场表演、机械表演等表演权控制的行为,应纳入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即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
关于被告刘某提供直播回放的行为,符合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特征,侵害了原告张某关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甲公司作为直播平台服务提供者已及时删除涉案视频,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支出9890元。目前该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定,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讲述播讲小说内容,构成对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广播权的侵害。此案明确了“直播讲书”行为所侵犯的权利类型,合理区分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界限,凸显了对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为直播讲书、有声书等新兴业态划定红线,促进了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法院: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内主播的监管 主播也应当强化法律意识
赵长新表示,网络直播是新型文化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领域,妥善化解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对于大力发展文化新质生产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法院立足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审理情况提出几项建议。
首先,为妥善化解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统筹推进基层治理等职能,组织、指导司法、行政、行业协会、平台企业、主播群体等相关各方,探索优化推动直播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协同治理模式。
同时,法院依托个案审理积极探索树立规则,明确直播场景下侵权认定及责任划分等标准,为规范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指引。同时,积极与行政监管单位协同,统一执法标准,共同针对侵权高发问题进行研判,指导行业组织。
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推广直播行业的行为准则及服务标准,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同时,应当加强对主播的教育培训工作,聚焦建立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等培训机制,探索完善主播评级考核制度,激励、激发直播行业活力。
此外,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内主播的监管。建立健全主播准入、培训制度,及时推送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内容;根据主播违规情况、直播内容类别(例如电商直播、娱乐直播等)及用户规模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持续、反复侵权的主播或者以音乐、影视剧等侵权多发领域为直播内容的主播,加大人工巡查力度、进行实时监管,并根据相关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及平台协议,对违法违规的主播及时采取措施。同时,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直播内容的监管。完善内容审核机制,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监测侵权内容,提高对侵权投诉的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侵权内容的出现和传播;加强与权利人沟通合作,针对音乐等常用直播素材创建正版资源库,供网络主播直播时使用,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同样,主播也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加强自我规范。要坚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在使用他人音乐、影视片段或文案时,积极寻求授权并支付授权费用;发生侵权纠纷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并积极调整避免二次侵权的发生。同时,主播应当努力提升原创水平,打造差异化内容。可结合个人专长策划特色主题,增强内容原创性和吸引力,避免直接搬运或模仿他人作品,减少低质竞争和侵权行为。
文/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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