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L夜间驾驶共享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路口与小S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交管部门认为小L夜间驾驶未开启车灯,未在道路右侧通行,小L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小S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小L认为,共享电动车车灯不亮,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是事故主要原因,自己与共享电动车运营平台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运营平台投保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和运营平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勘验,涉案共享电动车面板受损、前置大灯不亮,车把及面板处无操作车灯的按钮。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小L与运营平台签订的《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约定,“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配合公安交通部门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如用户不幸发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车辆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导致的或者由于出租方原因造成的,否则出租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平台共享电动车均未设置车灯控制按钮,启动自动亮灯,但小L驾驶的电动车未自动开启前灯,即证明车辆本身存在故障。

法院认为,平台作为共享电动车的管理者、所有者、出租方,未尽到提供可正常使用的车辆以及管理检查等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小L未在道路右侧通行,骑行前未检查车辆性能,对于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大。所以认定小L、共享电动车运营平台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

由于涉案共享电动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限额内对小S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小L和共享电动车运营平台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


鹿小法提示

共享电动车因其方便、快捷的优势,受到大众青睐。而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参与人,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微信丨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微博丨@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丨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闫玮

审核丨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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