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担保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主合同的,是否有效?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效力应结合担保的主债权是否明确、特定进行审查。
阅读提示:
如果担保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借款合同签订时间,担保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将来债务提供担保,法律并没有规定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必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
案件简介:
1、2016年4月26日,华建公司与准神公司、李拉柱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合同》,约定华建公司向准神公司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利率15%,李拉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016年7月14日,华建公司、准神公司与成都银行西安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华建公司委托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向准神公司发放2亿元贷款,期限至2018年7月13日。李拉柱、万达公司分别与华建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协议》,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众锦公司与华建公司签订《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约定以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
3、华建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9月14日分别发放1750万元和1300万元借款,合计3050万元。准神公司收款后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至关联方易路公司账户。
4、之后,华建公司起诉要求准神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李拉柱和万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2019年9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神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李拉柱和万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准神公司、李拉柱和万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6、2020年6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变更了利息的计算方式,维持了一审判决中李拉柱和万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项。被告准神公司、李拉柱和万达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7、202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李拉柱、万达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案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建公司与准神公司、李拉柱、万达公司、众锦公司及第三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签订有《项目合作框架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协议》《委托贷款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视为合同合法有效。且在上述合同签订后,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履行了放贷义务,准神公司也实际收到了共计3050万元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真实的借贷关系。准神公司主张实际用款仅为110万元,借款并未全部实际发生属虚假诉讼,其提交的在成都银行西安分行的交易明细,在一审庭审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并没有被法院采信,其也没有证据证明转给易路公司的工程款与本案借款是同一款项,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具有事实依据。准神公司、李拉柱、万达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2、担保合同签订时间在主债务合同签订之前,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证担保协议》没有载明签订日期,双方当事人认可《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保证担保协议》签订在先,《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在后。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将来债务提供担保,法律并没有规定其担保的主债务必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虽然《保证担保协议》对主合同约定不明,但根据华建公司与准神公司、李拉柱三方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合同》第三条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李拉柱应签署《保证担保协议》,同时促成万达公司签署《保证担保协议》,双方共同对华建公司代表契约型基金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全部融资本金及融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物保险费用、资产管理人及委托贷款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建公司要求李拉柱、万达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准神公司、李拉柱、万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案例来源:
《李拉柱、神府万达精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627号]。
实战指南:
1、《民法典》在最高额担保制度下允许当事人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但就将来债权能否设定普通担保,仍是尚未规定的空白。在本期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律并没有规定其担保的主债务必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为由,认定案涉担保合同有效。根据类案检索,提前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还需满足“主债权明确、特定”之条件。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2144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确、特定的,因此认定了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多数案例也支持当事人可以为将来债权提供担保,将来债权能否作为担保对象,关键在于符合担保从属性原则,而担保从属性进一步要求主债权的特定化。
2、在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在提前签订担保合同时,可以在框架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合同目的,且将来债权的具体限额和范围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还可以在面签担保合同的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在影像记录下介绍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基本情况,如担保的范围、期间、债权的范围、期间等基本要件。如果将来发生的债权无固定数额的,债权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指向和计算方法。总之要确保将来债权具有相对确定性,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不成立。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适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早于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一:《陈志强、枣庄开元凤鸣山庄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陈志强主张《承诺书》签订时间早于案涉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主债权尚未明确,因而保证合同未成立。第一,保证人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书早于借款合同,是银行贷款活动中的正常现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该承诺书系对农行市中支行给予远东农科公司授信额度为1.4亿元项目贷款的担保承诺,案涉借款合同金额为7000万元,并未超出该担保范围,且并不存在其他主债权,故承诺书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确、特定的。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开元公司向农行市中支行出具承诺书,承诺为远东农科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农行市中支行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符合保证合同成立的要件。原审认定担保权利义务关系已成立,开元公司对案涉借款负有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2、以签约之时尚未成立的项目融资作为主债权,保证合同不成立。
案例二:《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口恒天晟实业有限公司、海南葛洲坝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4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作开发协议》签约时,主债权即项目融资尚未发生,且《合作开发协议》关于项目融资的债务人、债权人、债权数额等均未约定的情况下,所谓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无从设立。《合作开发协议》有关恒天晟公司“以其在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对项目融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是以签约之时尚未成立、融资数额尚未确定、债权人债务人等基本要素均不特定的项目融资作为主债权,并缺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等基本要件,明显不符合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合作开发协议》载明的恒天晟公司“以其在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对项目融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合同条款,系双方合作开发相关项目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在法律属性上可以认定为合作双方就将来发生的融资行为预先作出的由恒天晟公司提供担保的意向性约定。但该意向的落实,尚需具体融资事项发生后由具体融资方与恒天晟公司另行签订符合担保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