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章丘赛凌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赛凌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镇,在2006年9月26日取得发改委立项,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总投资额4409万元,面积共计 2.6 万平方米(约 39亩)2006 年 12 月 30 日,赛凌公司与章丘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在 2007 年 3 月 1 日前动工建设,2008 年 6 月 10 日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2007 年 12 月 10 日,赛凌公司取得土地证(章国用 2007 第 07010 号),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 2.6 万平方米,终止日期为 2056 年12 月 30 日。

前期,贵局根据本公司的申请对赛凌公司已开展闲置土地调查,经核实,赛凌公司确实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贵局依法下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申请人对贵局依法办事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但是贵局只认定2010年之前赛凌公司存在闲置土地情况与事实不符,并且对闲置土地没有处置措施。申请人又搜集了相关材料予以提交,望局领导高度重视,正视赛凌公司的土地闲置问题。

土地闲置、违法出租问题

违法事实

根据赛凌公司与章丘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应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构成两年闲置的应依法收回。

按照合同约定,赛凌公司在 2007 年 3 月 1 日前动工建设。2006年12月31日,章丘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向章丘赛凌机械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后,赛凌公司就在院内搭建彩钢瓦建筑两栋,建筑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投资额度不超过20万(详见2009年8月30日彩色卫星图片)。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载明的建设内容显示:1、新征地2.66公顷,总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3、总投资额4409万元。由此可见,不管是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和不低于总投资额的25%计算,赛凌公司均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

2010 年 9 月 18 日,山东天阳气体有限公司与赛凌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赛凌公司将位于章丘市潘王路 10 号的 15.66 亩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 15 年。2010年11月30日,济南富隆机械有限公司与章丘赛凌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位于章丘市潘王路 10 号的 12.86 亩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 15 年。赛凌公司自己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10.48亩。经比对2008年至2014年卫星图片,虽然从表面看,该宗土地开发建设的面积已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但开发建设的建筑物均为富隆机械和申请人天阳气体所建。实际情况是,赛凌公司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长期未开发,土地面临被收回的风险。为避免土地被收回,才将土地租赁给天阳公司和富隆公司投资建设,来填补其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避免因其建设低于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和低于总投资额的25%的违法事实,造成的合同违约,以达到不被高额处罚或因土地闲置被收回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赛凌公司的出租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赛凌公司闲置土地的违法事实应当认定为持续到2012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7月1日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赛凌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该宗土地出租,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2012年7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该违法行为存在继续状态,贵局的闲置土地认定应当适用2012版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是认定闲置土地的前提和基础。经核实,赛凌公司至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如非法出租、未取得施工许可)属于‌持续性违法状态‌,该宗土地目前仍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违章建筑问题

1、违法事实

赛凌公司取得该宗土地后进行建设,未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报批,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建设,所建厂房属于违章建筑。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处置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针对赛凌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动工建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厂房已建设完成,应当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综上,请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以及住建局的领导高度重视,正视赛凌公司的违法行为,赛凌公司涉嫌土地闲置和违章建筑问题,请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予以调查处理。望贵局针对我公司的举报内容尽快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我司。

实名反映人: 山东天阳气体有限公司

高玉霞

2025年3月30日

附:

章丘赛凌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富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

章丘赛凌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阳气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

2008年——2019年卫星影像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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