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3日)是第30个世界读书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图书出版知识产权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4)》,梳理分析近五年来涉图书出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给出相关对策建议,并发布典型案例。
来源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 | 朱伟 吴水兰 章亚婷
书籍是人类文明的载体,是思想传播的桥梁,更是社会进步的阶梯。为切实规范图书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推动图书出版行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第30个世界读书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图书出版知识产权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4)》,梳理分析近五年来涉图书出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给出相关对策建议,并发布典型案例。
据东城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宁介绍,2020年至2024年,东城法院共受理涉图书出版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41件,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740件,占比近九成。这些案件中,出版社为原告的案件约占70%,出版社作为被告的案件约占30%,主要涉及职业教育、文学、少儿等领域畅销图书。
从案件的审理来看,涉图书出版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趋向立体化,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保护理念不断完善,既做到公正合理保护,又防止权利滥用,既做到激励创新,又维护公平竞争;二是保护范围不断拓展,从传统的图书内容延伸到封面设计、图书装潢、图书名称等整个出版链条;三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从传统的填平性赔偿到威慑性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者的侵权成本。
“在此类案件审理中,我们也发现,图书作者和出版社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冯宁说。
具体而言,部分作者原创意识不足,相关教辅类图书或应用型普通文字作品同质化问题凸显,或照搬照抄,或拼凑洗稿。一些作者的证据意识不足,创作过程中,未妥善保存手稿、修改稿等展现创作思路及时间线的关键证据,创作完成后,未及时进行作品登记固定创作成果。此外,部分作者法律意识不足,合作作品时未就署名方式、著作权份额、收益分配等问题明确约定,对外授权许可或者转让相关权利时未就授权范围、权利边界等问题明确约定。
出版社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内容审查不到位。部分出版社对于图书授权链条的完整性、疑似抄袭内容、署名规范性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审查流于形式,忽视洗稿等隐蔽侵权行为。二是内部管理不到位。部分出版社在合作渠道管理方面,忽视单据留存,在诉讼中往往难以提供出库单、委印单等证据;在授权管理方面,存在超期、超范围使用被授权作品以及超额印刷等问题。三是风险防范不到位。部分出版社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边界,以致侵权发生而不自知。部分出版社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创新动力不足,采用的防伪标识较为简单低级,易被破解仿造。
就如何加强涉图书出版的知识产权保护,东城法院民三庭(知产庭)副庭长万红玉针对作者和出版行业给出相关建议。创作者要进一步提升证据意识和法律意识。作品创作中,积极应用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形成完整的创作证据链条。作品创作完成后,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明确作品权利归属。在涉及作品的合作及授权许可时,明确约定署名方式、著作权份额、授权范围及相关衍生权利归属。图书出版行业要进一步强化“过滤网”和“防护网”建设。提高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规范编辑、校核等行为。拓宽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场景,做细做实内容审核,重点防范洗稿、拼凑等侵权行为,合理避让他人的在先权利。完善、推广标准化出版合同模板,明晰权利义务。加大新技术应用和投入,与时俱进升级防伪标识,防范盗版风险。
此外,法院也建议,进一步推进图书出版领域纠纷协同治理和多元化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聚焦图书出版重点领域,联合发布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首案”,努力实现“发布一例,治理一片”,强化裁判示范引领作用。探索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相衔接的多元纠纷化解模式,不断提升图书出版行业知识产权纠纷化解质效。
东城法院民三庭(知产庭)法官刘蔚雯介绍了四起典型案例。某出版社出版的译者史某翻译的译著与译者王某翻译的在先译本存在实质性相似,被法院认定侵犯王某的著作权;某公司未经许可,在某网络平台店铺上销售标注某出版社商标的图书,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店销售某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某畅销小说,并宣称正版,被法院认定构成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某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仿冒某书业公司的畅销图书,出版与其名称近似的图书,并效仿将三本书作为一套进行出版发行,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图书使用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图书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图书出版知识产权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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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并修改出版的,构成侵害作者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修改权。
原告贺某是两首儿歌的作者。被告某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将两首作品使用在其出版发行的《儿歌三百首》等图书中,部分版次对内容稍作改动,但均未署名作者,并多次再版印刷,在全国范围内经销。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侵害其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诉侵权图书最早出版时间晚于权利作品出版发行的时间,理论上可以接触到权利作品,而比对被诉侵权内容的表达,其在文字及形式上与权利作品高度一致,构成实质相似。涉案侵权内容与权利作品比对可见有一定的修改、删节,但尚未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出版发行与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文字作品且未署名,侵犯了原告对权利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侵权行为,侵权持续时间及情节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某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万元。
案例二:汇编作品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收录其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
原告常某系两篇甲骨文相关文章的作者,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将两篇文章全文编入其出版的甲骨文相关论文精要一书进行出版并销售。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复制权、发行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权利作品和被诉侵权图书的比对,可以确认被告出版发行的被诉侵权图书中的相关文章与原告的权利作品内容一致。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使用权利作品取得了原告的授权,图书虽为原告进行署名,但侵害了原告对权利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法院判决被告某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案例三:在后译本与在先译本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构成著作权侵权。
原告王某系某意大利名著中文版的译者,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其主张被告某出版社在其2016年出版发行的同名图书中抄袭剽窃了原告翻译的68篇文章,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要求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被告史某作为被诉侵权图书的署名作者,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翻译作品是在对原著进行演绎的基础上形成的作品,不同译本在文章结构、故事脉络、人物对话、逻辑结构等原著有关核心内容描写方面不可避免的相似,但翻译的过程中同时体现了语言转换中的个性化选择与文化适应性表达,亦是智力创造的过程。原告系权利图书的翻译者,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书中的内容。通过比对,被诉侵权图书中的15篇文章与原告作品的相应内容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甚至复制了原告翻译中的错误,构成抄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史某作为被诉侵权图书署名的作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翻译作品的稿件来源、授权情况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判令被告某出版社及史某共同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6万元。
案例四:教育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盗版教材,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原告某出版社系国内医药卫生出版传媒企业,享有健康管理师相关辅导教材的专有出版权。2023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某培训机构未经许可,在其销售培训课程时向学员提供盗版图书,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被告某培训机构向报名培训课程的学员提供健康管理师教材,但其提供的教材无防伪标签,且纸张颜色及印刷质量较差,与正版图书存在明显差异。被告虽主张其提供的图书系从某网购平台购买,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作为专业培训机构,对图书盗版与否负有注意义务,且应具有识别能力,同时,被告通过网购平台购买被诉侵权图书的价格显著低于图书定价,难谓合理,故被告该项抗辩理由无法成立。法院判决被告某培训机构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案例五:培训机构提供盗版教材被行政处罚的,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原告某出版社享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的专有出版权,被告某会计教育公司系专业从事会计类资格考试培训的机构。原告发现被告在商业教学活动中使用并向学员发行教材的盗版图书,遂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举报。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被告经营场所储存的教材类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后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被告予以行政处罚。另查,被告及其分公司等主体近年来多次因非法出版物问题涉诉或被行政处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要从事会计培训业务,行政执法机关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存放有案涉非法出版物,其虽辩称系由学员自行存放,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故应认定被告向其培训学员提供被诉侵权图书具有高度可能性,该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发行行为,在其无法证明涉案盗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发行了盗版图书,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案涉侵权图书已被全部没收,法院判决被告某培训机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45万元。
案例六:销售突出使用他人商标的图书,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某出版社经授权取得第7792811号商标的使用权及相应维权权利。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在某网络平台店铺上销售书脊处标注该商标的被诉侵权图书。原告主张被告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或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诉侵权图书在书脊处突出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图书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一定关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图书系经商标权人授权,未对产品来源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图书,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某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案例七:销售盗版图书却宣称正版保证,同时构成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原告某出版社享有某畅销小说的专有出版权。被告某公司在某网购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同名图书,商品详情页载明“出版社直接供货,正版保证”。经对比,权利图书包装盒为硬质、封页与图书分离,被诉侵权图书包装盒较软、封页与图书一体,除此之外二者内容完全一致。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侵害其专有出版权,并构成虚假宣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图书与权利图书存在差异,属于未经授权出版发行的盗版图书。被告通过开设网店向消费者提供盗版图书,属于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发行行为,在其未举证证明涉案盗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发行侵权图书,侵害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因涉案权利图书本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被告在销售盗版图书的页面中使用“出版社直接供货,正版保证”的描述,存在攀附原告已有市场知名度的故意,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某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
案例八:图书装帧设计可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979年,原告某印书馆出版了第1版《古汉语常用字字典》。2005年,该字典第4版修订出版(下称权利图书)。权利图书封面、书脊、封底装潢由文字、图案、色彩等多种元素组合而成。被告某出版社、某传媒公司共同出版,某传媒公司、某图书公司共同发行的8个版本《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下称被诉侵权图书)的封面、书脊、封底的文字、图案、色彩、布局与权利图书装潢相似。原告主张,“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权利图书的封面、书脊、封底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该商品名称和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版的权利图书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与识别性,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但原告出版的权利图书装潢以绿色为整体用色背景,集合了多种艺术元素,体现了独特的设计思路与视觉效果,具备一定的显著特征。该图书装潢自2005年7月开始使用,图书销售数量巨大、销售范围广泛,曾荣获多项荣誉,故该图书装潢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侵权图书装潢在色彩搭配、设计元素种类及布局、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与权利图书极为相近,构成近似装潢,被告某出版社、某传媒公司、某图书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某印书馆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余万元。
案例九:具有一定影响的畅销图书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原告某书业公司系某畅销图书的著作权人。2018年11月,上述图书正式出版,销售时多为三本成套销售。被告某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仿冒原告上述图书,于2020年5月出版了与权利图书名称近似的被诉侵权图书,且效仿原告将三本书作为一套进行出版发行,并通过被告某教育公司进行销售。截至2020年5月被诉侵权图书出版发行之时,权利图书已印刷超百万册,且在实体店及网络的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广泛,并在畅销书中排名前列。
法院经审理认为,图书具有作品和商品的双重属性,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图书的知名度和影响会传导到图书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图书名称应同时具备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两个特点。权利图书属于同类型图书销量领先的图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由于原告对权利图书的持续宣传、推广,权利图书的名称在图书市场中已被广泛知晓,具有归属意义,与权利图书及原告产生了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诉侵权图书在涉案权利图书之后出版,与权利图书名称高度近似,且采用与权利图书相似的三本成套的方式出售,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某出版社赔偿原告某书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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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