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往往源于无能为力,所以一个人最愤怒之时,也是他最脆弱、最无奈之际。
——坤鹏论
第十三卷第二章(5)
原文:
于是,试让它们在定义上作为先于。
这仍然不能说一切先于定义的均应先于本体。
解释:
假定让它们在定义(原理)之上为先。
但这也还不能说所有先于定义(原理)的东西都应该先于实体。
原文:
凡事物之在本体上为先于者,
应该在它们从别事物分离后,
其独立存在的能力超过别事物;
至于事物之在定义上为先于别事物者,
其故却在别事物的定义〈公式〉由它们的定义〈公式〉所组合;
这两性质并不是必须一致的。
解释:
只要事物在实体上为先的,
应该是在它们从别的事物分离之后,
其独立存在的能力超过了别的事物;
而事物在定义之上先于别的事物的,
这原因却是在别的事物的定义由它们的定义所组成,
这两种性质不必一致。
是不是有点绕,看看下面给出的实例就基本明白了。
原文:
属性如一个“动的”或一个“白的”,
若不脱离本体,“白的”,将在定义上为先于“白人”,而在本体上则为后于。
解释:
偶然因素,比如:一个“动的”或是一个“白的”,
如果不脱离实体,“白的”将会在定义上较“白人”为先,而在实体(指人)上就是后。
原文:
因为“白的”这属性只能与我所指“白人”这综合实体同在,不能与之脱离而独立存在。
解释:
因为“白的”这个偶然因素只能与我们所指的“白人”的综合实体同在,不能脱离开独立存在。
原文:
所以这是明白了,抽象所得事物并不能先于,
而增加着一个决定性名词所得的事物也未必后于;
我们所说“白人”就是以一决定性名词〈人〉加之于“白的”。
解释:
因此这点明白了,抽象出来的事物不能较为先,
而增加了一个决定性名词而来的事物也必不是就是后的;
我们所说的“白人”就是以一个决定性名词——人,加之于“白的”。
以这段话的意思是:
比如“运动的”和“白的”这样的偶然因素(属性)就不在实体之外,
“白的”只是在定义上先于“白人”,而不是在实体——人上,
因为它不可能分离存在,而是永远地与组合物同时存在,
这里所谓的组合物就是“白人”。
所以,那些由抽象而来的东西(比如数学对象)显然并不在先,
由增添而来的东西(比如白人)也不在后,因为我们就是增加了白色来说“白人”的。
原文:
于是,这已充分指明了数理对象比之实体并非更高级的本体,
它们作为实是而论只在定义上为先,而并不先于可感觉事物,
它们也不能在任何处所独立存在。
解释:
这已经足够指明了数学对象比较于实体并非就是更为高级的实体,
它们作为实是来说就只在定义上是先,而非先于可感事物,
它们也不能在任何地方独立存在。
原文:
但这些既于可感觉事物之内外两不存在,这就明白了,
它们该是全无存在,或只是在某一特殊涵义上存在;
“存在”原有多种命意。
所以它们并非全称存在。
解释:
但这些既然在可感事物之内外都不存在,这就明白了,
它们应该是全不存在,或只在某一个特殊意义上存在;
原本“存在”就有多种意义。
因此它们并非是全部意义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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