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一、参考案例
(2021)闽0721执293号执行判决 A银行与B公司、C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二、案情简介
A银行与B公司、C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B公司、C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可供执行标的物为B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XX县XXX地块不动产。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抵押财产并进行拍卖,但均流拍。经调查,B公司作为当地知名化工企业,因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而陷入多起诉讼,若直接拍卖成交其抵押财产,势必影响企业当前正常生产经营。另调查发现,B公司因技改及节能减排,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考虑到后续生产经营及之后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需要(由福建省生态环保厅监测该企业前三年的生产量和排放量,核算当年度该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当年度未使用配额可结转使用),B公司对处置碳排放配额尚有顾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走访该企业,详细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及司法需求,阐明执行法律法规及碳排放配额的商品属性及可执行性。
2021年9月1X日,法院作出(2021)闽0721执293号之二执行裁定,依法冻结B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即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通知B公司将被冻结的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B公司收到裁定后,积极配合执行,将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挂网交易。2021年10月2X日,法院向海峡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交易成交款。截止2021年11月1X日,B公司陆续拍卖成交碳排放配额共计5054单位,成交款项97163.7元。
三、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碳排放配额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及具体执行方式。
首先,明确碳排放配额具有财产属性和可交易性。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B公司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具有可交易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以冻结。鉴于当前B公司仍在继续生产经营,对碳排放配额亦有使用需求,为保障企业继续正常生产,故先行冻结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
其次,碳排放配额应当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交易。海峡交易中心是当前我国9个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对应的交易所之一,交易产品主要为碳排放配额。福建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是海峡交易中心的交易主体。现阶段福建省内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均统一在海峡交易中心进行,其交易方式包括挂牌点选、协议转让、定价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交易所得款项均会进入交易主体在海峡交易中心开设的账户中,故依法通知海峡交易中心协助扣留本案碳排放配额拍卖款。
再次,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价格需遵循市场交易规则。碳排放交易规则指出,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由于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价格在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期间每日均有所变动,且挂牌交易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周期仅为一日,故需由B公司在每日交易开盘时将10000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按当日基准价格挂牌转让,若当日无人摘牌,则在下一日继续挂牌转让,故本案碳排放配额陆续拍卖成交碳排放配额共计5054单位,成交款项97163.7元。
四、启迪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作为一项新型的财产性权利,具备交易性和商品属性,依法应被认定为可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未使用碳排放配额采取强制执行,并通过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挂牌交易或自行组织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以实现其财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