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人民政府

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地征收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会理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会理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338号)。

三、建设用地批准用途

本次土地征收用于会理市殡仪馆整体搬迁项目及会理市月亮庙公墓项目。

四、被征收土地及房屋位置面积、权属

会理市城北街道石厂社区1组、城南社区12组7.501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林地4.1381公顷,草地2.9247公顷,其他农用地0.4390公顷),会理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五、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会理市殡仪馆整体搬迁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复》(会理府土〔2024〕14号)、《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会理市殡仪馆整体搬迁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通告》(第二十五号)、《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会理市月亮庙公墓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复》(会理府土〔2024〕24号)、《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会理市月亮庙公墓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通告》(第三十一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员安置标准补偿标准

本次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安置标准、补偿标准按照《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会理府发〔202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相关事项

(一)本通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自2025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

(二)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会理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南县2024年第1批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武装部迁建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南县2024年第1批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62号)。

三、建设用地批准用途

本次土地征收用于武装部迁建项目建设。

四、被征收土地及房屋位置、面积、权属

位于宁南县宁远镇天鹤村1组,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858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8180公顷(园地0.5148公顷、林地0.27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402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社保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南县2024年第1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人员房屋安置标准、补偿标准

本次土地征收不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七、相关事项

(一)本通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4月7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

(二)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宁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来源:宁南县人民政府、会理县人民政府

编辑:何君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蒋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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