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非法搜查罪的"非法"?
《刑事诉讼法》对"搜查"有专门规定,如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地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另—种是有权进行搜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犯罪对象仅限于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对他人的人身或者住宅进行搜查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具有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界定非法搜查罪中的"住宅"?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入户抢劫"的解释,非法搜查他人的"住宅",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歌厅业主的住处、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三、对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应如何认定?
侦查人员在合法搜查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搜查的,例如没有出示搜查证、没有邀请见证人等行为,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搜查罪。
四、如何区分非法搜查罪与以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
如果非法搜查不是目的,而是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如抢劫时搜身、盗窃时在住宅内翻找财物等行为,应以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从一重处罚,通常是按照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盗窃罪。如果后者尚未构成犯罪,如非法搜查后窃取少量财物,尚未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则可以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而把盗窃行为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非法搜查罪的罪数形态
实施非法搜查犯罪行为,往往伴随其他非法犯罪行为,如对被搜查人进行殴打、侮辱,因搜查而毁坏他人财物等。如果符合牵连犯、吸收犯或者想象竞合犯的,按照相关处罚原则处理。其他基于两种犯意实施两种犯罪行为的,如非法搜查又实施强奸、猥亵的,非法搜查又实施盗窃的,则应当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