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启文,男,系被继承人苏婉琳之配偶。

被告:何慧兰,女,系被继承人赵志辉之配偶。

第三人:吴俊宏,男,系赵雅萱之配偶;陈宇泽,男,系赵雅萱之友。

(二)案件背景

2001 年 3 月 1 日,林启文出资 12 万元为岳父赵长序购置一号房屋。赵长序辞世后,该房产过户至其子女赵志辉与苏婉琳名下,二人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额。苏婉琳于 2014 年 8 月 8 日离世,生前未留遗嘱。苏婉琳与林启文育有一女林悦,林悦早于 1998 年 9 月 12 日去世,林悦有一子吴梓轩、一女吴诗瑶。赵志辉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去世,其配偶何慧兰、女儿赵雅萱为法定继承人。2022 年 8 月 10 日,何慧兰起诉要求继承房屋全部份额,庭前调解时,因林启文提出依法分割的意见,何慧兰未缴纳受理费而撤诉。

(三)证据提交与质证

诉讼过程中,各方围绕诉求提交证据。何慧兰为证明赵雅萱与吴俊宏婚姻关系存疑,提交了双方于2022 年 9 月 19 日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婚前协议。服务协议表明,赵雅萱承诺依据相关政策为吴俊宏及其子女办理北京户籍迁移事务,并约定了费用等事项;婚前协议则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属进行了明确划分,显示双方财产相互独立。陈宇泽提交了赵雅萱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所立的打印遗嘱、视频光盘以及证人许鹏、于丘畅的证言,用以证实遗嘱真实有效。吴俊宏提供其与陈宇泽 2023 年 6 月 25 日的微信语音通话录音及微信视频号录屏,试图证明陈宇泽曾称赵雅萱未立遗嘱,且见证人与陈宇泽存在利害关系。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记录在案。

二、争议焦点

(一)婚姻关系有效性

何慧兰主张赵雅萱与吴俊宏为办理北京户口而“假结婚”,双方未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吴俊宏不具备继承权。吴俊宏则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强调结婚登记的效力,坚称其与赵雅萱婚姻合法有效,有权继承遗产。

(二)遗嘱效力认定

陈宇泽提交打印遗嘱,主张赵雅萱将其继承的房屋份额遗赠给自己,遗嘱真实有效。何慧兰与吴俊宏对此予以反驳,认为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且陈宇泽未在法定60 日内明确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何慧兰还指出遗嘱订立时赵雅萱身体受控制,内容存在错误表述,如声称何慧兰放弃继承赵志辉份额一事,何慧兰表示并不知情。

(三)房屋产权份额分配

一号房屋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以及遗嘱继承等多种法律情形。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准确界定各方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

三、裁判结果

(一)产权份额确定

法院判定,一号房屋由林启文享有37.5% 的份额,吴梓轩、吴诗瑶分别继承 6.25% 的份额,何慧兰享有 50% 的份额。具体核算过程为:苏婉琳名下 50% 的房屋份额,其中 25% 归林启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剩余 25% 作为苏婉琳遗产,由林启文、吴梓轩、吴诗瑶按法定继承及代位继承规则进行分配,每人各得 6.25%。赵志辉名下 50% 的份额,其中 25% 归何慧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剩余 25% 由何慧兰与赵雅萱各继承 12.5%。赵雅萱去世后,因其遗嘱无效且吴俊宏婚姻关系不被认可,其 12.5% 份额由何慧兰转继承,故何慧兰最终享有 50% 份额。

(二)其他诉求驳回

驳回林启文、吴梓轩、吴诗瑶、吴俊宏、陈宇泽的其他诉讼请求。鉴于本案为继承纠纷,并非共有物分割纠纷,且各方均表示无力支付折价补偿款,法院尊重各共有人意愿,仅对房屋产权份额进行判决,对于林启文等人提出的分割拍卖变卖房屋并分配价款的请求,未在本案中处理,告知各方若后续对房屋分割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四、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法定继承规则适用

苏婉琳份额继承:赵长序去世后,一号房屋由赵志辉与苏婉琳按份共有,各占50%。苏婉琳的这 50% 份额,依据法律规定,其中一半即 25% 属于其与林启文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 25% 作为苏婉琳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由于林悦先于苏婉琳去世,其子女吴梓轩和吴诗瑶依法代位继承林悦应得的份额。在法定继承中,林启文作为配偶,与吴梓轩、吴诗瑶共同参与苏婉琳 25% 遗产的分配,每人分得 8.33%(25%÷3),所以林启文最终在一号房屋中所占份额为 37.5%(25% + 8.33% + 8.33%),吴梓轩和吴诗瑶分别继承 6.25%(8.33% 向下取整)。

赵志辉份额继承:赵志辉名下50% 的房屋份额,同样一半即 25% 属于其与何慧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 25% 作为赵志辉的遗产。何慧兰和赵雅萱作为赵志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每人继承 12.5%。赵雅萱去世后,其继承的 12.5% 份额因遗嘱无效且吴俊宏婚姻关系特殊情况,由何慧兰转继承,使得何慧兰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达到 50%(25% + 12.5% + 12.5%)。

(二)遗嘱效力判定依据

形式要件缺失:赵雅萱所立遗嘱为打印遗嘱,根据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出庭作证的两位见证人表示不清楚遗嘱的起草及打印过程,未全程参与遗嘱订立,无法确保遗嘱制作程序的完整性与时空一致性,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

接受遗赠期限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陈宇泽作为受遗赠人,虽称在赵雅萱立遗嘱当天即知晓遗嘱内容,且遗嘱涉及正在审理的房屋案件,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主张权利或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因此其依据遗嘱主张受遗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三)婚姻关系实质审查

婚姻目的考量:从赵雅萱与吴俊宏签订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二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吴俊宏及其子女办理北京户口,并非基于正常的婚姻情感。这种以特定利益为导向的婚姻动机,与婚姻的本质内涵相悖。

夫妻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对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了严格区分,表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相互独立,未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同时,二人婚后未共同生活,未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缺乏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吴俊宏在本案中主张对赵雅萱继承份额的继承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运用

全面收集证据:在处理此类继承纠纷案件时,应广泛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婚姻登记材料、婚前婚后协议、遗嘱文本、证人证言、通信记录等。如本案中,何慧兰提交的服务协议和婚前协议,有力地揭示了赵雅萱与吴俊宏婚姻关系的特殊目的和财产约定情况;吴俊宏提供的微信通话录音,对质疑遗嘱真实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证据关联性审查:对收集到的证据要进行细致审查,确保其与争议焦点紧密相关。在提交证据时,需清晰阐述证据与案件事实及诉求之间的逻辑联系,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例如,陈宇泽提交的遗嘱及相关视频、证人证言,需明确其如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与房屋产权分配的关联。

(二)法律条款精准运用

熟悉继承相关法律:深入理解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等方面的法律条款。在本案中,准确运用这些条款,清晰界定各方在房屋产权继承中的权利和份额,是胜诉的关键。例如,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明确苏婉琳和赵志辉名下房屋份额中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根据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规定,确定林启文、吴梓轩、吴诗瑶以及何慧兰在遗产分配中的份额。

结合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能忽视公序良俗原则。对于一些特殊的婚姻关系和遗嘱情形,如本案中以办理户口为目的的“假结婚”,从公序良俗角度分析其对继承权利的影响,能够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依据,增强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社会认可度。

(三)诉讼策略制定

明确争议焦点:在诉讼开始前,准确梳理案件的争议焦点,如本案中的婚姻关系有效性、遗嘱效力以及房屋产权份额分配问题。围绕这些焦点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集中力量进行论证和反驳。

分阶段推进诉讼: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分阶段推进诉讼进程。在本案中,先解决遗嘱效力问题,再审查婚姻关系,最后确定房屋产权份额,层层递进,使诉讼过程逻辑清晰,有利于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根据对方的观点和证据及时调整策略,灵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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