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被告人对合同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在整个过程中对合同无决定权,故被告人尽到了合同审查的职能,程序合法,未违反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规章制度,无严重不负责的行为,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张某(另案处理)与A公司经理廖某(另案处理)商议,通过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与A公司签订虚假玉米购销合同形式,将单位资金520万元挪用给A公司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人李某作为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副主任,在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与A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合同审查职能,导致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国有资金520万元被挪用给A公司,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李某对合同的审查是形式审查
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系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集体决定,非被告人李某个人决定;被告人李某只对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业务科起草的合同对照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购销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合同内容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二)被告人李某在整个过程中对合同无决定权
从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合同发生效力的流程来看,合同是在加盖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公章后方才发生效力,但在加盖公章前,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办公室工作人员均会请示单位主任张某是否同意加盖公章,故被告人李某对合同无决定权,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李某对合同的发生能起到实际控制作用。
同时,涉案资金的实际使用者是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未给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造成损失。
综上,被告人李某尽到了合同审查的职能,程序合法,未违反某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规章制度,无严重不负责的行为,其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罪名不成立,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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