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并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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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原告刘某、白某与艾某买卖房屋,约定艾某将一处房产及附带车库转让给刘某、白某。2025年1月,刘某以艾某未交付车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与该院审理的2024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相同,双方就案涉车库的占有使用权存在纠纷,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驳回刘某的诉请。
现刘某增加白某为共同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白某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01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02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03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醒
“一事不再理原则”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维护法律秩序和生效法律文书权威。诉讼解疑难,是人民群众维权重要途径之一,但行使该权利并非无所限制,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禁止重复起诉能使当事人减轻诉累,同时也能防止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复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审 核: 郭玉婷
作 者:李 雯 李 媛 强慧雪
编 辑: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