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因包装袋上"最优秀""最好吃"等字眼被罚20万,经三年诉讼终审维持10万元判决。这起看似普通的行政处罚案,撕开了我国行政执法中"小过重罚"的深层矛盾,更暴露出立法刚性、执法机械与市场主体生存权之间的剧烈冲突。
依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违者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立法初衷在于遏制虚假宣传乱象,但将街头炒货店与跨国企业的广告违法等同视之,显然违背了"过罚相当"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方林富用牛皮纸袋手写"杭州最好吃栗子"的广告,其辐射半径不过社区周边,与上市公司全国性虚假宣传造成的损害存在云泥之别。
值得警惕的是,执法部门对法律条文的僵化执行。西湖区市监局在2015年新版广告法实施仅3个月后,便对这家经营二十余年的社区老店祭出顶格处罚下限。
配图需要,请勿对号入座
这种"发现即重罚"的执法逻辑,忽视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不予处罚"的规定。正如老板娘所言:"哪怕第一次提醒下,再犯罚也认",道出了千万小微经营者的心声。
虽然二审法院将罚款减半,但仍坚持"绝对化用语必须严惩"的立场。这种就是当下最大的制度困境:当立法设定最低20万的处罚门槛,执法者就被套上了"不得不罚"的枷锁。
数据显示,全国因绝对化用语被处罚的案例中,小微企业占比最高,部分处罚金额超过其年利润的50%。如此小过重罚,就没有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规模差异。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选择性执法的普遍存在。方林富店内的"中国最好吃栗子"广告与某知名电商平台"全网最低价"的标语本质相同,但后者往往通过模糊表述规避监管。
刚哥以为,当法律利剑总是指向抗辩能力最弱的街边商铺时,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将沦为一句令人心酸的空洞口号。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将社区炒货店的宣传语与虚假医药广告等量齐观,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其行为的危害性不大、未获取超额利润的事实。
杭州中院二审虽承认20万罚款过重,却没有突破法律设定的处罚下限,最终在"严格执法"与"实质正义"间作出折中判决。
本案最刺痛人心的,是方林富妻子那句"这钱都是一斤一斤炒出来的"。10万元的罚款,意味着要炒制3846斤糖炒栗子(按26元/斤计)。
配图需要,请勿对号入座
当法律实施效果直接威胁市场主体生存权时,我们不得不反思:行政监管究竟是要规范市场秩序,还是要制造新的社会不公?
刚哥想问一句:当"法律风险"成为悬在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谁还敢在实体经济的寒冬中坚守?
这场持续三年的"最"字官司,终以10万元罚款画上句号。但案件揭示的深层次矛盾远未终结——当法律失去人性的温度,当执法变成冰冷的数字游戏,受损的不仅是某个炒货店,更是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
拿到终审判决后,方林富的妻子说: “这两三年里,家里夫妻俩为了这个事情闹别扭,不开心。有时候,家庭亲情比什么都重要啊!我有时候都在想,这个店都不想开了。一锅板栗20斤,一斤26元,炒一锅要50分钟。这钱都是一斤一斤炒出来的。”
通过这次教训,老方一家人都非常精通《广告法》了。本案也给经营者们提了个醒,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经营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我们期待这起杭州"最"字风波的发生,能够成为推动行政法治进步的催化剂,让每一粒糖炒栗子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散发出应有的香甜。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