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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沐川县乡里莱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47家企业:
沐川县乡里莱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47家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连续2年及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2025年1月3日,本局通过沐川县人民政府网站(绿色明珠网)公示发布了提示性公告,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本局于2025年2月24日在“沐川发布”公众号和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栏发布《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当事人连续2年及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且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及2025年2月14日本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因通过登记地址和电话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沐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 沐川县乡里莱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47家企业名单
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