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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雨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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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洪诈骗案
—— 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主犯诈骗数额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4-1-222-014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电信网络诈骗 诈骗集团 主犯 诈骗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 8-9 月起,杨某强、桑某 等人在缅甸佤邦勐平、勐能等处成立“鼎盛娱乐”“卓越”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成员众多、结构清晰、分工明确、管理严格,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虚拟投资、投注平台等对我国境内不特定人群实施“杀猪盘”类诈骗及“刷单”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往往采用“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通过虚假身份包装、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再诱导被害人在该犯罪集团设置并可后台控制数据的“澳汇”等投资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财物。2019年10月和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洪先后两次偷渡到缅甸佤邦勐平加入上述诈骗集团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分别于2020年初、2021年9月回国。王某洪在诈骗窝点化名“王叔”,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具体包括后勤、考勤、财务管理、诈骗资金汇集、赃款变现、资金拨付及工资发放等工作。王某洪自述其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6万余 元。目前,已查实该诈骗集团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共骗取被害人曾某、李某某等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21855元 ( 其中有两名被害人于2019年9月被骗,王某洪2019年10月才第一次偷渡缅甸参加诈骗集团,故该两笔诈骗数额应排除在王某洪的诈骗数额之外 ) 。 此外,被告人王某洪还介绍黄某(另案处理)偷渡至缅甸加入上述诈骗集团,为谌某(另案处理)组织安排其他六人偷渡到缅甸参加上述诈骗集团提供偷渡资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川18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洪退赔四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五十九万零九十四元;王某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七百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洪提出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2023)川18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渡至缅甸加入诈骗集团,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王某洪负责管理诈骗集团期间,该集团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共查实六名被害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但其中有两名被害人于2019年9月被骗,而王某洪2019年10月才第一次偷渡缅甸参加诈骗集团,故该两笔诈骗数额应排除在王某洪的诈骗数额之外。
王某洪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伙同他人组织六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王某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王某洪在诈骗集团中负责后勤、考勤、财务管理、诈骗资金汇集、赃款变现、资金拨付及工资发放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王某洪伙同他人在境外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某洪一审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诈骗集团的主犯应当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此处的“参与期间”,应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计算,“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等事实。本案共查实六名被害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但其中有两名被害人于2019年9月被骗,而王某洪2019年10月才第一次偷渡缅甸参加诈骗集团,故该两笔诈骗数额应排除在王某洪的诈骗数额之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318条、第26条
一审: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3)川18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26日)
二审: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8刑终42号刑事裁定(2023年7月4日)
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主犯诈骗数额的认定
——对王某洪诈骗案的解读
胡美玲
雨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四级法官
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互联网普及率提升到77.5%。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运用逐步推广普及,电信网络诈骗乘上网络高速发展的快车,突破传统诈骗犯罪案件地域限制,犯罪分子在境外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国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况也更加复杂。本案的判决对打击境外电诈集团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对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充分体现了法院依法打击境外电诈集团的决心,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也是对人民群众的一种宣传教育,提醒人民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犯罪分子的甜言蜜语所迷惑,也要提高对网络投资的鉴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更不能轻信所谓境外“高薪招聘”“跨国淘金”的童话,最终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
一、犯罪集团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本案中,杨有强、桑白等人从2019年8、9月开始,在缅甸佤邦勐平、勐能等处成立“鼎盛娱乐”“卓越”公司,采用“杀猪盘”“刷单”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诈骗团伙先后参与人员众多,组织架构清晰、分工明确、管理严格,应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
二、主犯认定
作为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认定比一般共同犯罪更为复杂,应根据各成员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角色及分工进行有效界分。
本案被告人王某洪先后两次赴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同时期的证人均证实王某洪为该集团日常管理人员,不仅负责员工考勤、后勤保障,还掌管公司财务,王某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的主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王某洪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三、诈骗数额认定
诈骗集团的主犯应当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此处的“参与期间”,应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计算,“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等事实。被告人王某洪于2019年10月赴境外诈骗集团负责管理该诈骗集团,虽本案共查实六名被害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但其中有两名被害人于2019年9月被骗,而在案证据反映王某洪2019年10月才第一次偷渡缅甸参加诈骗集团,故该两笔诈骗数额应排除在王某洪的诈骗数额之外,王某洪应承担的犯罪金额为590094元。
(作者单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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