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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历史上的案件。
据2024年12月6日人民法院报报道:在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的展陈室中,有一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的男女主人公,正是河北省平山县的两个年轻人:杜珠珠和安新爱(女)。这场离婚官司,从1947年打到了1950年,从一审打到了三审,从村到平山县,最后打到了北京,安新爱终于拿到了准予离婚的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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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安新爱经舅舅做媒,嫁给了杜珠珠。两人只是在前一天夜里见了一面,当时人很多,谁也没和谁说话,第二日就结了婚。结婚后,两人感情恶劣,结婚三年,女方在男方家居住不足一年。两人三观严重不合,安新爱认为,婚姻是家长包办,婚后感情不和,男方经常打她,因此坚决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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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2月安新爱提出离婚,经平山县第二区公所调处准予离婚。
晋察冀边区在1942年颁布实施了《晋察冀边区行政调解工作条例》和《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区公所调处案件的决定(草案)》,调解由村公所主持,调处由区公所作出决定,通过群众来解决群众纠纷。对民间纠纷要求先由村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区公所进行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到县司法处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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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珠珠对第二区公所准予离婚的调处决定不服,起诉至平山县司法处。
1947年8月16日平山县司法处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被告婚姻继续有效;二、区调处撤销。诉讼费用各自负担”。上诉期限及上诉法院为“如不服本判决得于接判后二十日内向平山司法处书状上诉于边区高等法院冀晋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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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
安新爱再次向平山县第二区公所申请调处离婚。1948年2月8日平山县第二区公所作出民事调处书,调处结果为“根据双方情形决定离异”。起诉期限及起诉机关为“本调处如有不服,限于五日内向本所声明不服,起诉于平山县司法处”。
杜珠珠对第二区公所准予离婚的调处决定不服,再次向平山县司法处起诉。
1948年3月12日平山县政府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之请求驳回,原、被告婚姻离异;二、平山司法处三十六年之判决作废”。上诉期限及上诉法院为“对本判决如有不服,限接到后二十日内上诉于北岳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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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珠珠对平山县政府作出的准予婚姻离异的判决书不服,向北岳分院提起上诉。
1949年4月11日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建屏分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除维持外特再补充于后:被上诉人声明放弃财产权,应即照准,但其持有财产,应准其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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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珠珠对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建屏分院作出的维持判决不服,向华北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官司就这样到了最高法院。怎么会这样?里面有区划调整的原因。
1948年9月,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和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合并,成立华北人民法院。
1949年4月3日,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北岳分院改称为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建屏分院。
1949年10月30日,华北人民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交接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在华北人民法院的基础上宣告成立。
于是,1950年2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上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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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离婚案件得发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首先对婚姻的自主、自愿和自由进行了论述。
判决书这样写道“婚姻的缔结,固以自主自愿为原则,但婚姻的存续,则以感情融洽为基础。虽然结婚时候出于双方自主自愿,结婚以后,感情又曾一度和好,但若中途起了变化,感情破裂,并已到达不堪同居的状态,固不能因为结婚之初,系出于自主自愿,结婚以后,又曾一度和好,就可主张永远不得离异。再者,感情的破裂,不管原因在男方或女方,只要破裂成了事实,并且已达到不能恢复的程度,双方均可提起离婚”。
判决书的开头就亮明了对待婚姻的态度和观点,与封建的婚姻制度相区别,强调感情融洽是婚姻的基础,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词优美,论理透彻,通篇围绕为什么要判决二人离异进行论述,读后令人感觉心悦诚服。这份判决书又写道:“在一九四七年八月十六日,平山县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异。就是想叫双方坠欢重拾,续温旧好,无如裂痕已深,竟然没有挽回的希望,终不得不更为判决,准许离异。男方重复一再上诉,实是执迷不悟。”这一论述,说明法院在给过双方和好的机会后,双方仍然不能和好,才是感情破裂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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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点说明的是,该判决书是由五人合议庭组成的。
资料来源:2024年12月6日人民法院报《从平山县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离婚案——杜珠珠与安新爱离婚诉讼所折射的司法历程》,作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吴艳霞 刘洁。
2025年4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