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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张宇轩、张雅萱。被告为李丽。被继承人张建国与王芳原系夫妻,婚内育有张宇轩和张雅萱。2002 年 5 月 16 日,张建国与王芳离婚。2010 年 7 月 20 日,张建国与李丽登记结婚。2022 年 12 月 29 日,张建国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张宇轩、张雅萱以及李丽。

(二)房产背景

本案涉及两套房屋。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系张建国宅基地院落内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目前尚未取得房产证。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李丽称此房为其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小产权房。

(三)案件进程

张宇轩和张雅萱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张建国名下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份额,继承张建国出租一号房屋的租金收入……。

李丽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对于一号房屋,李丽称其为夫妻安置房屋,且张建国患有老年痴呆,子女未尽赡养义务,都是自己在照顾。对于二号房屋,李丽称其为婚前财产,与遗产无关。…… 李丽称存款用于日常消费与张建国看病,拆迁款当年用于购房和装修,现已不存在。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丽提交证据证明二号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张宇轩和张雅萱对此存疑,称系张建国借名买房,但未提供证据。法院调取了一号房屋的拆迁档案,显示该房屋由张建国婚前财产拆迁转化而来。双方对财产归属及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李丽还提交了照顾张建国就医的记录等,主张自己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张宇轩和张雅萱则提交丧葬费票据及生活照片等,称自己尽到赡养义务,李丽照顾存在过错应少分。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依法继承张建国名下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份额。

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主张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号房屋为自己婚前财产,存款和拆迁款已用于生活和购房装修,自己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权属及继承份额问题。

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应得份额,即是否存在多分或不分、少分的情形。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张宇轩、张雅萱、李丽共同继承,按份共有,李丽占40% 份额,张宇轩、张雅萱各占 30% 份额。

驳回张宇轩、张雅萱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明确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界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的办理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说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一般原则及特殊情形;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了举证责任。这些条款在本案中用于判定继承相关的各项问题。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认定:二号房屋购买时间早于李丽与张建国结婚时间,张宇轩和张雅萱虽质疑但无证据,法院认定为李丽婚前财产。一号房屋系张建国婚前财产拆迁所得,虽在其与李丽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相关协议,但根据拆迁档案及李丽自认未参与原房屋建设等情况,认定为张建国遗产。

遗产分配份额:李丽长期与张建国同住并照顾其生活就医,提供长达十年的就医票据,法院确认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酌定其继承剩余遗产的40%,张宇轩和张雅萱各继承 30%。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房屋购买证据收集

对于涉及房屋权属的案件,收集购房合同、收据、拆迁档案等关键证据至关重要。如本案中,李丽提供的二号房屋购买协议和收据,以及法院调取的一号房屋拆迁档案,成为判定房屋权属的关键依据。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应尽早收集并妥善保管这些原始凭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家庭关系证据收集

收集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户口本等,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继承顺序及婚姻状况变化。本案中,这些证据清晰展示了张建国的婚姻历程及继承人身份,对于确定遗产继承范围和顺序起到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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