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宾阳印象
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林某与丈夫韦某结婚多年,育有三个子女。期间林某常年在外省工作,韦某照顾家庭和孩子。后林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韦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在林某离开期间尽心尽力照顾了孩子及家庭,为家庭负担了较多义务,故要求林某向其支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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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林某常年在外工作,双方长期分居,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林某提出离婚,韦某亦同意离婚,故准许双方离婚。对于韦某请求林某给予离婚家务补偿的问题,本案中,林某在外工作期间,均由韦某在家照顾家庭和三个子女,由此可见,韦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等负担了较多义务,其请求林某给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至于补偿金额,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物价因素和林某经济状况予以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林某补偿5万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林某与被告韦某离婚,原告林某补偿被告韦某5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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