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璇)张先生在超市购买了三张价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扫码支付却未完成付款,事后还删除了超市工作人员为发送电子发票添加的微信。因联系不上张先生,超市工作人员当日报警,公安机关认为张先生具有诈骗超市购物卡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张先生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诈骗超市购物卡的故意,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全部诉请。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张先生诉称,在购买购物卡时,购买流程是超市工作人员确认售卖购物卡张数和金额,原告出示付款码,超市工作人员扫码收款,交付卡片,最后出具售卡凭证。原告若不付款,超市工作人员是不会交付购物卡的。监控画面显示,超市工作人员用收款扫码设备扫了原告的付款码,当时原告手机并没有弹出需要输入支付密码的界面。

张先生称,自己拿到购物卡后也没有使用,在得知没付款后便退回卡片。售卡凭证也载明因支票、转账汇款到账存在时间差,到账前卡券无法正常使用。张先生认为,因超市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扣款失败,后果让自己承担显失公平。此外,张先生表示一直有购买购物卡送亲友的习惯,不涉及报销问题,无需提供发票,所以留存超市工作人员的微信没有意义,在超市工作人员提供购卡小票后便删除了超市工作人员的微信。

被告公安机关辩称,根据案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监控录像等,可以认定张先生实施了诈骗超市购物卡的行为,被告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录像,超市销售人员一手拿着三张购物卡,一手拿着手机对张先生的手机微信付款码扫码,扫码后把购物卡给了张先生,张先生的微信界面下半边出现了新的界面。虽然视频显示不出该界面中的清晰内容,但结合生活常识可明显推断跳出的界面应为支付密码界面,而张先生随即退出该界面,与销售人员添加微信后离开柜台,足以证明张先生具有不支付密码而占有购物卡的主观故意。

从社会一般公众从事市场交易的认知程度判断,在销售人员扫码扣款时,即使跳出的是空白界面而非支付密码界面,张先生也应及时提醒销售人员未能输入密码,而不应直接拿走购物卡,且张先生自称其多年来一直购买购物卡,其未输入密码即拿走购物卡的行为无法用忘记付款或销售人员存在过失来解释。故张先生已经构成诈骗超市购物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张先生违法行为的定性并无不当,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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