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制建设,构建覆盖工程建设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筑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其中,从业单位主要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从业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水务、绿化市容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自律)

本市相关建筑建材业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共享和使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建管平台”)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六条(记录原则)

信用信息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过程留痕。按照“谁记录、谁负责”原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建筑建材业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信息记录部门”)对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基本信息)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指工商登记或法人登记信息以及相关从业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信息以及相关从业信息。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从企业或人员准入以及项目参建过程中获取。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商登记或法人登记信息;

(二)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信息(建筑业企业);

(三)人员信息(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

(四)工程业绩信息;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身份信息;

(二)注册执业资格、职称、岗位、技能等证书信息;

(三)工程业绩信息;

(四)继续教育和培训信息;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获得的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国家和本市市级奖项等信息。记录内容包括奖项或者表彰名称、获奖项目、等级、评奖年度、取得时间和评奖或表彰部门。上述信息由本市建筑建材行业相关行业协会或者评奖单位记录。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在从事建筑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受到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建设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措施的记录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程度轻微,不纳入信用扣分的记录信息。B级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程度轻微以上,未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或达到行政处罚但过追溯期的,应纳入信用扣分的记录信息。C级不良信息是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信息。

A、B级不良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另行制定公布,并根据相关规定或市场信用管理实际,定期调整发布。

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规则)

A、B级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应当通过市建管平台开具和记录或纳入相应的行政措施单开具和记录,并履行告知送达和异议处理义务。水务和绿化部门另有系统的,可通过系统归集到市建管平台。A、B级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通过市建管平台告知当事人后生效。

C级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按照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实施,归集到市建管平台生效。

第十一条(信用档案制度)

本市建立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与本市建筑活动前,应当通过市建管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报送后,建立信用档案。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到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其被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或者利害相关人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息记录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委行政服务中心对建筑市场用信息进行核实和处理。水务管理部门、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分别对水务、绿化工程专业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和处理。水务管理部门、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委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修改规则)

信用信息记录后,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已使用或者公开的信用信息需要修改的,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承继规则)

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的企业,可继承原有企业全部信用信息。重组、分立的企业,不继承原有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交换)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通过市建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其他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实现交换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应用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制定办法和标准,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执法、资质资格准入、事中事后监管等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制定以及相关应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公平竞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记录和更新信息,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篡改信息数据。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供稿:委建管处

编辑:何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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