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不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还实现了款项当庭兑现,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高效化解了当事人的烦忧。
案情回溯:一栋房屋背后的亲情裂痕
(上图仅为示意图)
原、被告为堂兄弟,被告将自建房以包工包料形式交由原告承建。
入住后被告以房屋存在漏水、翘砖等问题,拒付1万元尾款并要求维修。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被告称其自行修复但问题未彻底解决,双方矛盾激化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已按约建房,被告应支付尾款。
·被告抗辩:房屋质量不达标,自行维修费用应从尾款中扣除。
调解过程
庭前预判:找准矛盾症结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双方争议虽聚焦“尾款支付”,但深层矛盾实为“信任崩塌”。庭前调解失败后,法官并未放弃,转而以庭审为切入点,引导双方理性举证。
庭审交锋:以证据定分止争
原告提交建房合同、施工记录,证明履约事实。
被告提供房屋入住后漏水照片,主张质量瑕疵。
法官援引《民法典》第770条(承揽人交付成果应符合质量要求)、第781条(定作人拒付报酬的法定情形)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调解奠定法律基础。
庭后破局:情法交融的调解艺术
法律刚性:法官指出,被告自行维修需举证费用合理性,否则扣减主张难获支持;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亦存在过错。
亲情柔性:以“打断骨头连着筋”的朴素情理,唤醒兄弟共同成长记忆,消解对立情绪。
结果:被告当庭支付7000元尾款,原告签署收条,纠纷彻底终结。
承揽合同纠纷避坑指南
随着农村自建房、土地流转等经济行为增多,规范合同条款、明确质量验收标准成为迫切需求。期间,应注意事前防范,签订书面合同,细化质量条款及违约责任;事中留痕,施工过程留存影像、阶段性验收记录;事后理性,纠纷发生时优先协商,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
1.明确质量验收标准
《民法典》第781条规定,定作人应在验收期内提出质量异议,逾期视为合格。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验收流程及期限。
2.维修义务的法定边界
承揽人需对成果质量负责,但定作人自行维修前应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费用凭证,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3.亲情与契约的辩证关系
亲属间合作更需“亲兄弟明算账”,情感信任不能替代法律契约。口头约定易埋隐患,书面协议是对双方权益的最佳保障。
供稿:徐 佳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柳
签发:杨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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