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保护破产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依法办理破产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细化企业破产欠薪保障的府院协作,提高办案效率,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商研究并制定了有关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与追偿的操作规程,现予刊发。
关于落实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与追偿机制的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社部门与法院在企业破产欠薪保障方面的工作协作,维护破产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破产审判程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三中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人社局签订的《关于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和追偿的会商纪要》(以下简称《会商纪要》)的基础上,经共同会商研究,细化制订企业破产欠薪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一、欠薪事项材料准备
破产案件审理中,需要开展欠薪垫付工作的,法院根据《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指导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准备欠薪垫付申请材料,管理人应根据案件情况如实填报《企业欠薪明细表》。
1.垫付月份数
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按照实际欠薪月份数填写;超过6个月的,按照最后6个月填写。
2.垫付范围
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不包括福利性补贴(房贴、车贴、饭贴等)、报销款、经济承包或资本投资形成的经营性收入、夏季高温津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折算工资等。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管理人可参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申请欠薪垫付。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企业其他应当向劳动者加付的赔偿金等不属于欠薪垫付范围。
3.不予垫付人员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兼职人员、在校学生和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等。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经营者”认定参照《公司法》和市人社局《关于贯彻执行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的实施意见》确定,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近亲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欠薪垫付发函
法院根据管理人的审查情况及申请,向区人社部门出具请求欠薪垫付公函(附件1)。
公函需随附以下资料:《企业欠薪明细表》(附件2)、破产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3)、清产核资情况说明(附件4)、企业是否已申领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查询结果函(附件5)、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缴纳证明(申请2018年10月前欠薪垫付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没有生效法律文书时提交确认劳动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如劳动合同、历史银行流水或沟通情况的证明等)。
三、欠薪垫付审核
1.申请日期标准
申请垫付的日期以区人社部门签收法院公函为准。人社部门收到法院公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
2.受理审查时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垫付条件的,人社部门应自收到法院公函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受理情况函告法院(附件6)并通知管理人。
材料不全需补充的,人社部门应自收到公函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管理人需补充的材料(附件7)。补充材料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材料补充齐全且符合垫付条件的,人社部门应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函告法院(附件8)并通知管理人。
3.审核时限
申请欠薪垫付人数在20人以下的,审核时间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属疑难复杂案件的,反馈补充材料、受理和审核时间等可酌情延长。
四、欠薪垫付款项发放与追偿
审核通过后,人社部门应及时向法院指定账户发放垫付款项。
欠薪申请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提出,原则上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完成垫付。如遇特殊情况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能完成垫付的,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垫付。
人社部门垫付款项无需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列出清单予以公示,人社部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法院对人社部门垫付款项形成的追偿债权,在垫付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裁定确认。法院还应将破产财产分配情况及时函告人社部门(附件9),并附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五、大额垫付预备机制
对于破产企业欠薪垫付款可能超过200万元的情形,法院应指导管理人向人社部门提前报备,确保专项资金拨付程序顺利启动。
六、建立全程监管联络机制
法院与人社部门建立联络人名单,发挥联络人作用,严格落实从申请至垫付款项发放、追偿的全流程跟踪管理。
七、加强培训
市人社局与市三中院联合组织开展对管理人、人社部门和法院三方人员的培训工作,共同落实操作规范,提升欠薪垫付效率,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八、会商研讨
遇有疑难复杂案件,市人社局和市三中院应及时会商,共同研讨解决问题。
九、本操作规程从2024年7月20日开始实施。
附件:1.**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欠薪垫付的函
2.****企业欠薪明细表
3.破产企业基本信息表
4.清产核资情况说明
5.关于查询结果的函
6.受理告知函
7.关于补充材料的通知
8.不予受理告知函
9.关于欠薪保障金垫付款清偿情况的函
责任编辑:奚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