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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陈嘉怡、林宇轩、林雨瑶向法院起诉。林国强与苏婉芳系夫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林俊辉、林宇凡、林晓萱。林俊辉与陈嘉怡为夫妻,育有子女林宇轩、林雨瑶。苏婉芳于2011 年 7 月 8 日去世,林俊辉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去世,林国强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去世。

(二)房屋背景

一号房屋系林国强与苏婉芳的夫妻共同财产。1993 年,林国强与售房单位甲公司签订《XX 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23 年 3 月 2 日,林国强与林宇凡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一号房屋赠与林宇凡,房屋同日登记在林宇凡名下。此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该赠与合同中处分苏婉芳份额的部分无效。

(三)案件进程

陈嘉怡、林宇轩、林雨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共同依法继承一号房屋中属于苏婉芳的份额,案件受理费由林宇凡、林晓萱承担。三人称作为林俊辉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中苏婉芳的份额。林宇凡、林晓萱辩称不同意诉求,称原告未提交林国强与苏婉芳的结婚证明,且林国强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取得房屋产权前仅有权居住使用,因林宇凡承诺赡养、照顾林晓萱,林国强才将房屋赠与林宇凡,二人不认可之前确认赠与合同部分无效的判决书,并已申请再审。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林宇凡提交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等证据,证明房屋使用林国强工龄购买,取得产权前仅能居住使用,还提交遗嘱等证据,证明因赡养承诺林国强才赠与房屋,原告对这些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嘉怡、林宇轩、林雨瑶请求共同依法继承一号房屋中属于苏婉芳的份额,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被告诉求

林宇凡、林晓萱主张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未提交关键结婚证明,房屋赠与有合理原因,且不认可之前确认赠与合同部分无效的判决。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中属于苏婉芳的份额应如何继承,原告是否有权继承以及继承份额的确定。

被告对之前判决的异议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改变房屋继承的判定。

被告关于房屋赠与合理性及自身权益主张是否成立。

三、裁判结果

陈嘉怡、林宇轩、林雨瑶共同继承位于XX 的一号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及继承基础:虽然原告无法提供林国强与苏婉芳的结婚证,但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二人系夫妻关系。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确认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苏婉芳生前未立遗嘱,其去世时,一号房屋一半份额归林国强,另一半为苏婉芳遗产,由林国强、林俊辉、林宇凡、林晓萱均等继承。

赠与合同效力及遗产分配:林国强生前与林宇凡签订赠与合同,其处分自身财产及有权继承遗产的部分有效,即房屋八分之五份额归林宇凡。其处分苏婉芳其他遗产部分无效。林俊辉死亡时,其有权继承的遗产权利转给陈嘉怡、林宇轩、林雨瑶,故三人共同继承房屋八分之一份额。被告虽对之前判决有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但之前判决已生效,且被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改变房屋权属及继承的判定。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证据收集

收集关键证据:原告方注重收集与案件核心争议相关的关键证据。如收集人事档案摘抄表、死亡证明、之前的民事判决书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人物关系、房屋权属以及之前判决对房屋部分权利归属的认定,为原告主张继承权利提供了坚实基础。

弥补证据瑕疵:尽管无法提供林国强与苏婉芳的结婚证,但通过其他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形成证据链条,弥补了这一证据瑕疵,向法官充分证明了夫妻关系的存在,确保了继承关系认定的准确性。

(二)应对被告抗辩

分析被告观点漏洞: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原告从法律和事实角度深入分析其不合理性。指出被告对之前生效判决的不认可缺乏合理依据,以及所提交证据无法改变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法定继承的事实,削弱被告抗辩的效力。

坚持自身诉求依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围绕法律规定以及之前生效判决进行阐述。通过陈述房屋权属认定、继承顺序等法律规定,结合已有的生效判决结果,突出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使法官更倾向于支持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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