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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林宇。被继承人林泽与苏婉琴系夫妻,育有子女林宇和林萱二人。

(二)房屋背景

一号房屋(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林泽名下,被告苏婉琴称该房屋系房改时用自己和林泽的工龄购买,交款及手续均由二人办理。

(三)案件进程

林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其继承一号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份额,继承被继承人名下存款及其他财产(约30 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林宇称林泽与苏婉琴育有子女二人,林泽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去世,留有夫妻共同房屋一号房屋一套。2010 年 11 月 5 日,林泽订立遗嘱,将一号房屋留给自己。苏婉琴当庭同意林宇继承涉案房屋产权二分之一份额及分割遗产存款等。林萱则不认可涉案遗嘱真实性,不同意林宇继承房屋二分之一份额,称遗嘱附有生效条件,房屋为拆迁安置所得,自己是拆迁安置人,至少拥有原房屋产权三分之一,林宇未被确认为拆迁安置人。还称自己在父母赡养方面付出多,林宇遗弃父亲到养老院应丧失继承权,林宇对母亲照顾不尽心,分配遗产时应少分,且遗嘱未处分钱款,自己不掌握被继承人钱款遗产。

法院审理中,林宇提交林泽遗嘱,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格式,与苏婉琴的遗嘱写在同一张纸上。林萱对遗嘱效力存疑,认为未录像、未公证,且不像父亲笔迹。苏婉琴认可遗嘱,称与老伴在家一起写的。关于被继承人遗留存款分割,林宇称父亲存款多达100 多万,要求分割,但不知账号。苏婉琴称钱存林泽名下,被林萱拿走买房。林萱不予认可,称不掌握相关信息。法院调查发现,苏婉琴名下债券无余额、无理财交易账户,林泽名下本外币理财账户无记录。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宇请求继承一号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及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被告苏婉琴同意林宇诉求;被告林萱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不同意林宇继承房屋份额,主张自己在房屋中有权益,林宇应少分或不分遗产,认为遗嘱未涉及钱款处分。

(三)焦点总结

林泽的遗嘱是否有效,林宇能否依据遗嘱继承一号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及林萱是否拥有部分产权。

被继承人林泽名下存款应如何分割。

林宇是否存在遗弃老人等应少分或不分遗产的情形。

三、裁判结果

判令涉案登记在被继承人林泽名下的一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林泽的二分之一房屋产权份额由原告林宇单独继承所有,林宇继承持有该涉案房屋50% 的所有权份额。

驳回原告林宇涉案其他之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应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嘱有效性认定:林宇提交的林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订立要件,虽与苏婉琴遗嘱写在同一张纸,但各自独立处分财产且无附加条件。苏婉琴认可遗嘱订立情形,林萱虽质疑但无有效反证,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房屋产权认定: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林泽名下,系其与苏婉琴婚内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林萱称自己是拆迁安置人有房屋产权权益,但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可。

遗产分配认定:林萱称林宇遗弃老人应丧失继承权,无确凿证据佐证,法院未采纳。因案件主要解决林泽房屋遗产份额继承,对于林宇未尽赡养母亲义务的陈述未予考量。关于被继承人存款,因各方均无有效证据,法院未支持分割诉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遗嘱相关证据

遗嘱书证收集:原告林宇收集到林泽的自书遗嘱,遗嘱明确将一号房屋留给自己,这成为主张房屋继承的关键书证,为诉求提供核心支撑。

证人证言收集:争取到苏婉琴对遗嘱订立情况的认可,苏婉琴作为遗嘱同页书写人及被继承人配偶,其证言有力佐证了遗嘱真实性,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

(二)应对对方质疑

遗嘱效力质疑应对:针对林萱对遗嘱未录像、未公证及笔迹的质疑,林宇依据法律规定,强调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已满足,无需录像或公证,同时结合苏婉琴证言,有效反驳了林萱的质疑,维护了遗嘱的有效性。

房屋产权及遗产分配质疑应对:对于林萱关于房屋产权及自己应多分遗产的主张,林宇凭借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林泽遗嘱,清晰表明房屋产权归属及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成功应对质疑,确保自身权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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