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

近日,靖边县公安局特邀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部长李娜同志,在靖边县公安局警察教育培训中心举办“诈骗罪的构成与司法认定”专题培训会。各办案所队负责人、一线民警及法制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中,李娜部长结合《刑法》第266条及最新司法解释,深度剖析诈骗罪四大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欺诈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以案释法,解析“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同时,对近两年来靖边县公安局办理的诈骗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及法院判无罪的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从审判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上述案件在证据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刑法》第266条是对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次培训进一步深化了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协作配合,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规范执法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靖边公安将持续推进警检协作常态化,通过联合调研、案例研讨等形式,共同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体系。(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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