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王荣 2025-04-01 09:52:18

信网4月1日讯 在青岛地铁9号线一期与15号线建设频传捷报之际,其参建方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以下简称“市政集团”)却因资金纠纷问题引发关注。2024年底,该集团因票据承兑逾期被票交所通报,虽辩称系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但仍触发监管红线。近日,信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作为青岛市地铁9号线一期工程和15号线土建一标五工区的承建方,该集团也曾因拖欠合作伙伴混凝土货款被告上法庭。

青岛佰事达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佰事达”)向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承建的前述项目供应混凝土,但在供货结束后,市政集团还拖欠一百三十余万元的货款没有结清,佰事达多次催要无果,将市政集团告上法庭。据悉,青岛市地铁9号线一期工程和青岛市地铁15号线土建一标五工区混凝土供货于2023年6月2日就已经结束,双方也都办理完了对账结算手续。

根据佰事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佰事达要求市政集团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共计1375365.23元,并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利息。佰事达公司诉称,其已向市政集团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了总计4795365.23元的混凝土,但被告仅支付了3420000元,尚欠1375365.23元。市政集团辩称,合同中约定条款是如自身出现资金困难,佰事达同意给予三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不视为自身违约且不计息。

经城阳法院审理项目混凝土买卖合同以及对账责任书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青岛市地铁15号线土建一标五工区工程的未付货款,支持佰事达要求市政集团支付货款17432.5元的诉讼请求。关于青岛地铁9号线土建1标02-2工区工程的未付货款,鉴于合同已封闭,付款至90%的条件已成熟,且双方对除质保金5%以外的5%货款未做约定,故法院支持佰事达公司要求市政集团支付货款1140036元的诉讼请求。余款217896.63元作为质保金,双方约定在合同封闭后且质保期满后12个月之后无息支付,佰事达公司可在期满后另行主张。

同时,城阳法院支持了佰事达公司要求市政集团支付以货款922139.45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城阳法院审理认为,市政集团支付佰事达公司货款1157468.5元,并且市政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佰事达公司以货款922139.45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若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信网联系青岛佰事达混凝土公司的负责人刘先生,刘先生表示,判决结束后,市政集团于2024年年底结清货款。(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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