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唐山市教育局发布

全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2025年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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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方式和收费标准

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实行政府指导价。托育服务机构应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分别抄送同级价格、卫生健康部门;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赛等其他费用。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以现行各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基础加规定的加收标准作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公办托育机构基本服务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执行。


(二)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表中所列为基准收费标准,托育机构可依据办园条件和服务质量,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为 20%,下浮不限。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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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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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托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严格规范结算方式。保育费、住宿费可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按月或季度收取。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至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 11 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保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


(三)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服务机构事前应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托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托育服务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全文如下






来源:唐山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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