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2017年105-QD/TW号条例附件一关于干部管理权力下放和候选人任命与介绍的规定,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不仅有权决定越南共产党党内(下级党委)的职务,而且有权决定共产党系统以外的职务,具体决定:

共产党内部

中央机构

  1. 政治局委员;秘书处成员;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2. 政治局设立的各指导委员会的负责人。
  3. 国会党委委员、政府党委委员。
  4. 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中央委员会负责人;中央办公厅主任
  5. 《人民报》主编; 《共产党》杂志主编。
  6. 中央理论委员会主席

各省、市中央政府党委

  1. 省委书记、市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军队、警察

  1.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央公安党委委员。
  2. 越南人民军总政治部主任。

共产党之外

中央机构



  1. 国会副主席;政府副总理。
  2. 国防和安全委员会成员。
  3. 全国选举委员会委员。
  4. 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院长。
  5. 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民族委员会主席;国会委员会主席;国会秘书长兼国会办公室主任。
  6.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国家审计长。
  7. 总统办公室主任。
  8. 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越南科学技术院院长;越南社会科学院院长。
  9.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总书记;越南劳工总联合会主席;越南妇女联合会主席;越南农民联盟主席;越南退伍军人协会主席;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
  10. 各省、直辖市
  11. 人民议会主席、河内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
  12. 军队、警察

1.越南人民军总参谋长。

政治局审议决定军警高级官员授予或者晋升军衔,决定军警低级官员授予或者晋升上将、大将、海军上将等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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