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陈宇轩向法院起诉被告陈悦琳、陈皓阳。被继承人陈泽峰、梁婉岚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大儿子陈宇轩、二儿子陈宇辉、女儿陈悦琳。陈宇辉与王静原系夫妻,育有一子陈皓阳,二人于2009年8月29日离婚。陈泽峰于2012年1月20日去世,陈宇辉于2013年1月17日死亡,梁婉岚于2023年5月16日离世。陈泽峰、梁婉岚的父母均早于他们去世。

(二)房屋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1)和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X2)均登记在陈泽峰名下,为陈泽峰与梁婉岚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案件进程

陈宇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继承梁婉岚名下银行存款,并让被告承担诉讼费。陈宇轩称陈泽峰、梁婉岚去世后,因房屋继承问题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要求平分遗产。陈悦琳、陈皓阳则辩称认可家庭亲属关系,但不同意陈宇轩诉求。

陈悦琳主张一号房屋由其全部继承,二号房屋其多继承25%份额,老人银行存款扣除自己支付的丧葬费用后可平均分配。陈悦琳称梁婉岚有自书遗嘱,写明将一号房屋中归自己所有及从陈泽峰处应得的部分,遗留给自己;将二号房屋中归自己所有的部分,遗留给二儿子陈宇辉。但陈宇辉先于梁婉岚去世,且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应多继承。

诉讼过程中,陈悦琳、陈皓阳提交梁婉岚的遗嘱,陈宇轩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双方还提交了各类证据证明自己对老人的赡养情况以及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另外,陈宇轩于2009年10月22日被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6年6月签发的残疾证显示其肢体残疾叁级。梁婉岚名下银行多个账户有一定余额。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宇轩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继承梁婉岚名下银行存款,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主张平分遗产。

(二)被告诉求

陈悦琳要求一号房屋全部归自己继承,二号房屋多继承25%份额,银行存款扣除丧葬费用后平均分配。

(三)焦点总结

1.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应如何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分割,梁婉岚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其效力对房屋继承的影响。

2. 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如何认定,是否影响遗产分配比例。

3. 梁婉岚名下银行存款应如何分配,陈悦琳主张扣除丧葬费用是否合理。

三、裁判结果

1. 陈泽峰名下的一号房屋由陈宇轩、陈悦琳、陈皓阳共同继承,其中陈宇轩继承7/48份额、陈悦琳继承37/48份额、陈皓阳继承4/48份额。

2. 陈泽峰名下的二号房屋由陈宇轩、陈悦琳、陈皓阳共同继承,其中陈宇轩继承17/48份额、陈悦琳继承17/48份额、陈皓阳继承14/48份额。

3. 梁婉岚名下某银行多个账户的存款及利息由陈悦琳继承。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1. 房屋继承: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为陈泽峰与梁婉岚夫妻共同财产,陈泽峰去世后,其1/2份额按法定继承,由梁婉岚、陈宇轩、陈宇辉、陈悦琳均分,每人得1/8份额,此时梁婉岚占5/8份额,其余三人各占1/8份额。陈宇辉去世后,其1/8份额由其子陈皓阳和梁婉岚平均继承,各得1/16份额,至此梁婉岚占11/16份额,陈宇轩、陈悦琳各占1/8份额,陈皓阳占1/16份额。苏某岚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涉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陈悦琳、陈皓阳提交的梁婉岚遗嘱,虽陈宇轩不认可但未鉴定,结合证人证言,法院确认遗嘱真实性。遗嘱中对一号房屋5/8份额按遗嘱继承给陈悦琳,从陈宇辉处继承的1/16份额按法定继承,二号房屋中梁婉岚的11/16份额因遗嘱继承人陈宇辉先去世,按法定继承。最终综合考虑,确定三人对房屋的继承份额。

2. 赡养情况与遗产分配:陈悦琳、陈皓阳主张陈悦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结合梁婉岚在陈泽峰去世后主要由保姆照顾的情况,法院认定陈悦琳仅尽了较多扶养义务,酌情多分遗产。

3. 银行存款分配:梁婉岚的银行存款因遗嘱未处分,按法定继承。考虑陈悦琳尽较多扶养义务,法院将银行存款全部判由陈悦琳继承。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遗嘱证据

1. 妥善保管与及时出示:陈悦琳一方妥善保存了梁婉岚的自书遗嘱原件,并在诉讼中及时向法院出示。在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时,遗嘱往往是关键证据,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在恰当的时间提交法庭,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

2. 应对质疑准备充分:面对陈宇轩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陈悦琳一方提前准备了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在对方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下,证人证言等证据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使法院能够综合判断遗嘱效力,从而支持己方关于按遗嘱继承部分房产的诉求。

(二)全面收集赡养证据

1. 多维度举证:陈悦琳一方收集了梁婉岚就诊记录、医疗费支付凭证、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支付凭证、购物支付凭证、照片及视频等多方面证据,从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日常开销等多个维度证明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这些丰富的证据能够更全面地向法官展示自己在赡养老人方面的付出。

2. 证据整理与呈现:对收集到的大量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在庭审中清晰地向法官阐述每项证据与赡养行为的关联,使法官能够直观地了解到陈悦琳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从而在遗产分配时获得酌情多分的有利判决。

(三)合理运用法律条文

1. 精准引用:深入研究继承法相关条文,在庭审陈述和辩论中,准确引用关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份额分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如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尽主要扶养义务继承人的权益等,使自己的主张有坚实的法律依据。

2. 法律与事实结合阐述:将收集的证据与法律条文紧密结合,向法官详细阐述自己的行为和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中可多分遗产的情形,通过有理有据的阐述,让法官在裁决时能够充分考虑己方观点,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我方赡养老人多得房产,其他继承人反对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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