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永嘉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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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将至,天干物燥,正值火灾多发期。为增强广大群众秸秆禁烧意识,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段时间以来,《永嘉综合执法》聚焦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01
案例直击
2025年3月27日下午,岩坦执法中队接到举报,溪下乡黄皮黄一村村民暨某某为了开荒在田地里焚烧秸秆与茅草,引发山火,被村内村民与溪下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及时制止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随后,执法人员现场勘测测量,依法对其立案查处,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使其认识到焚烧秸秆的严重性与危害性。
当事人暨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参照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严格杜绝违规用火。
法律链接
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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