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安全事故
【要旨】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长春市某演出传媒有限公司
事由:2024年8月18日,在吉林长春东北虎园,某杂技演员高空走钢丝表演时,从空中坠落地面受伤。经查,长春市某演出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在吉林省东北虎园组织“马戏巡游表演”,表演中导致1名杂技演员受伤,构成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处置及结果】
长春某演出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长春市某演出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92.75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未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过程中演员意外坠落,并引发大众关注,造成不良影响。作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经营单位,应严格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前向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演出批准文件,并在演出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演出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