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法拍处置案涉财产,时间较长,且存在流拍的风险。如何促进案涉财产快速、妥善变现,兑现胜诉权益?吉水县人民法院近期执行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给出了“法院监管+自行处置”的创新答案。

基本案情

吉水某银行与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借款人黄某于2022年以其名下房屋抵押担保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因借款人黄某贷款逾期未还,该银行将其诉至吉水法院,要求黄某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及利息,并确认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黄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该银行遂向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查询到黄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该抵押房屋实施查封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双方当事人向法院咨询是否可以自行处置该房屋。执行干警充分研判案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自行寻找买受人,但对房屋在处置成功前不解除相应措施。不久,双方找到买受人,涉案房屋顺利成交,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房屋查封措施,不动产带押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当事人自行处置财产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中的一项创新机制。将法院的强制措施与当事人自行处置机制相结合,能充分调动当事人配合法院处置财产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被处置财产的价值,有效缩短处置周期,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提升执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更优解”。

下一步,吉水法院将以此次模式创新为契机,持之以恒贯彻“如我在执”司法理念,锲而不舍拓展司法便民新场景,加大财产处置力度,加快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来源: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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