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呈现井喷态势,犯罪手法持续翻新,犯罪分子精心编织“高薪兼职”骗局,利用人性弱点实施精准围猎,不少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受短期利益驱使,在浑然不觉中沦为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
跟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一起分析下面的案例....
2023年10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海口某兼职公众号上看到一条招聘采购员的兼职信息,日薪400至700元。何某某扫码添加了信息中名为“李经理”的微信,对方称工作内容是利用免税额度购买产品,客户会将钱转入何某某的银行卡,她只需取出并交给对方。
何某某因当天有工作未能前往,但李经理提出,她若介绍他人参与,可获500元介绍费。次日,何某某将父母介绍去兼职,当天,何某某父母的银行卡收到61500元,他们按照指示辗转三家银行将钱取出,获利1000元。
10月16日,李经理等人将54000元转入何某某银行卡,何某某前往银行取款时,工作人员询问取款用途并要求联系转账人。李经理等人见状,让何某某离开,并尝试在其他银行取款,但均因银行审查未能成功。随后,李经理指示何某某将钱款转至自己另一张银行卡后再取款。最终,何某某取出54000元交给李经理等人,获利3400元。
2024年8月6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判处何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认定包括以下情形: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或工具等。
在本案中,何某某在未核实兼职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轻信他人并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其兼职内容涉及“刷免税额度”购买免税产品,明显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且获利方式与正常兼职不符。因此,何某某的行为符合“明知”的认定标准,其对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异常性存在主观上的明知。此外,何某某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先后介绍其父母及自己参与该兼职活动,协助他人完成多笔资金的取现,获利4400元。在此过程中,何某某及其父母的银行账户被用于接收和转移资金,金额总计超过11万元。
所以,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实际获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寄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兼职”名义实施的诈骗案件,犯罪分子通过发布高薪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参与,并利用其银行卡进行非法资金流转,从而达到洗钱或诈骗的目的。被害人何某某及其父母在利益的诱惑下,轻信了犯罪分子的谎言,最终沦为了犯罪工具。
通过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再次提醒各位读者,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物品,不轻易出售、出租、出借给别人使用,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警惕“兼职刷单”“贷款验资”等话术陷阱,对异常账户交易保持警觉,谨防被骗。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