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圈的新闻真是不断,女律师被法院法警“背铐”事件不了了之,数个律所因为会费的问题公开发文怼律协,有律师公开声明退出律协,有律所因为催收冒充司法人员被银行罚款20万元......又传来了国内一流律所旗下的某地分所发生了合伙人抢公章的纠纷。
根据网上的说法,一方说是几个合伙人在背后大佬的支持下,想要兼并该律所,一方说是因为一把手专权想要提拔自己人,引发了其他合伙人不满而开会罢免。究竟谁说的对,局外人无从得知无法核实,但抢公章等举动却是网上可见视频的。不管存在如何举动,律师之间不走法律途径的抢公章,就足以令人错愕了。
律所内部争夺领导权而内部矛盾公开化不算,仅是采用抢公章的方式争夺领导权的,这几年来却是时有发生,公开现身网络有据可查的,2023年有两起,2024年有一起。
2024年8月份,北京市司法局还通报了一起律师因犯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给予该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据称,该律师还是一名律所主任,具体的涉案案情,未见裁判文书公开,外人不得而知。
引用网友评价某次律所发生撬财务室抢夺公章事件的留言是,“顶级律所之间的商战如此的朴实无华”,本是向社会输出法律规范、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业,遇到内部领导层更迭、利益分配问题,不走自己本业的法律途径,而是采用直接上手的抢公章行为,着实令人震惊。
这也是每次发生此类事件都引来不少关注和热议的原因吧。也许正是如此,每次发生此类事件之后,后续的处理结果也未见公开,即便是涉事的各方及相关方面,也会认为如此这般实在是有损职业形象,需要及时止损。不过,从时隔不久就再再次发生上看,这招确实直接有效!
曾经有律师反思律师之间抢公章如此频发的原因,除了巨大的利益纷争牵涉到自己就会怎么有利有效怎么干、忘了对别人要求的规则和程序的人性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之外,法律规则上的缺陷也是重要的一方面。
抢公章,貌似不好看,但往往却是“最简单、最合理、最有效维护自己权利的手段”,“抢了印章,抢了营业执照,就主动了!”抢公章貌似是财富和权力面前的撕破脸,但却体现了法律规则在直接“上手”面前的无力。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而登记机关更具体的要求,只要涉及单位的登记变更,公章是必须的。这就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需要公司盖章。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公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公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据此,现行法律及行政管理的规定上,无论是日常的业务办理,还是包括法定代表人等单位事务的登记变更,都要求必须使用公章,没有公章内外工作都没有办法推进。尤其是单位登记事项的变更,旧公章要上交封存或销毁,才能刻制新的。登报旧章遗失声明的,也需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授权许可,需要前往案发地派出所报案,拿到报案回执再联系报社登报。
可见,公章的重要性,律师行业也是如此。律师对外从事的每项业务,小至代理词辩护词的出具、每次开庭的出庭函、每次会见的证明函,都需要加盖律所的公章。没有了公章的允许使用和加盖,不管是多大牌的律师,执业活动就会寸步难行,更别说收费创收了。
尽管平日里都是对他人要求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纠纷,可涉及到律师行业的内部管理规范上,却存在着诸多的管理空白、管理不规范的地方,连市面上公司管理制度都不及。
例如,屡屡发生的大型律所总所与分所矛盾引发的抢公章事件中,有据可查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其中均没有关于律所分所公章变更的具体规定,也没有关于分所与总所法律关系的规定,仅有“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分所的执业活动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加强对其所属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监督,对不称职的分所负责人和律师应当及时予以调离、免职或者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此前的数年乃至现在,律师行业都在追求规模化、“跑马占地”化。势力强大的律所,急于扩大规模,在各地兼并设立分所,却没有制度上的规范,不得不发明了管委会等五花八门的没有法律依据的管理形态,至于总所与分所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层面的规范。
市场经济几十年各行各业享受到了巨大发展红利,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发展很容易掩盖问题,可以让人不去计较以往的得失,可一旦发展遭遇停滞或是瓶颈之后,大量被发展或是发展预期掩盖的问题和矛盾,就会暴露出来。
律所内部屡屡发生的抢公章事件,不过正是规范不完善的表现之一罢了。真如此前本号每次在发生此类事件都预言过的,尽管事情闹大了会引起各方的关注处理后续问题,可没有制度性的建设和完善,不过是在等待着下一场抢公章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