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对万朝林夫妇等人承包经营养殖的130亩进行违法强拆。导致鱼塘数十万斤鱼损失,万朝林将街道办告到法院,诉求赔偿所有损失3000多万。
法院审理后,支持街道办赔偿380万元。但是事情过去数年,街道办以无资金为由至今未执行。
如今事情再次发酵后,涉世街道办紧急回复:已和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会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我觉得,要求街道办赔偿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更大的是,如今的负责人都换了,一笔如此巨大的赔偿金额,让他想办法来赔偿还真没那么容易。
根本原因是,街道办的权力那么大吗?说强拆就强拆?
街道办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当年参与强拆的部门有没有责任?他们也需要为此承担责任才对。
尤其是街道办时任主要负责人领导,他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报道,当时的负责人已经到别的部门履职,并没有因此事受影响。
赔偿义务肯定要履行,但是责任人也要严肃处理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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