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慈利县公安局通津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辖区有人在家中私藏国家管制器具弓弩,经认真走访排查,民警在村民范某某家中现场查获弓弩2把、箭矢1支。


  经查,违法行为人范某某在使用手机上网时出于好奇购买了两把弓弩及配套箭矢,并将其藏于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目前,违法行为人范某某已被慈利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其弓弩等相关管制器具已被依法收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慈利公安)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