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洛阳发布
27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人社局召开的洛阳市2025年贯彻《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培训会议上获悉,依据《条例》,洛阳市失业保险金将由原来的1680元/月上调至1890元/月。
原《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与近年来国家和人社部政策以及河南省经济社会现状不相适应。2024年,河南省决定对《条例》进行修订,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所有类型用人单位均要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除传统型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军队及武警部队、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均要参保。消除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参加失业保险城乡差别,不再区分城镇或城乡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参保、同待遇”。对建立无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制度提出前瞻性要求。
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当地最低工资的80%调整至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
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经办信息化水平,简化申领材料,失业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通过网上或现场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统一失业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简化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式,促进职工省内流动就业。健全信息比对核验机制,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严格核验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时据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参加失业保险;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
(四)未如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周欣然 通讯员 刘元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