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从来不是家庭生活的调味料
而是支撑家庭运作的必需品
家务劳动的价值不容忽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
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赋予了履行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
在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适用该规定审结一起离婚案件,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支持了履行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离婚时要求支付家务补偿的诉求,对于保护履行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权利、引导社会公众重视家务劳动具有重要意义。
// 案件简要
林某与丈夫韦某结婚多年,育有三个子女。期间林某常年在外省工作,韦某照顾家庭和孩子。后林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韦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在林某离开期间尽心尽力照顾了孩子及家庭,为家庭负担了较多义务,故要求林某向其支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林某常年在外工作,双方长期分居,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林某提出离婚,韦某亦同意离婚,故准许双方离婚。
对于韦某请求林某给予离婚家务补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林某在外工作期间,均由韦某在家照顾家庭和三个子女,由此可见,韦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等负担了较多义务,其请求林某给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至于补偿金额,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物价因素和林某经济状况予以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林某补偿5万元。
//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林某与被告韦某离婚,原告林某补偿被告韦某5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互相支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照顾家庭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与责任。本案中,林某常年在外工作,期间由韦某照顾、抚养子女长大,韦某尽了较多家庭义务与责任,现双方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韦某有权请求林某支付离婚家务补偿。家务劳动各个家庭内部需求有别,个案之间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亦有差距。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的认定,可以结合当地物价及生活水平、补偿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以达致夫妻利益平等保护的立法目的。
家务劳动没有薪酬,但对于家庭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合理评价家务劳动付出方的贡献和价值,引导社会公众重视家务劳动,有助于夫妻双方参与、分担家务劳动,共筑幸福的港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宾阳县法院
作者:王忠贤 梁玲玲
编辑:桂小雯
校对:余跃
初审:伍彬
复审:王玉梅
终审: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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